2011-08-30

吐口水理論與實際應用

近日兩件司法判決廣受矚目: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及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兩者雖都是無罪判決,但意義完全不同。前者「幾乎」無罪定讞,不管外界如何痛罵,也無法改變李慶安從此脫離訟累的事實。從檢方二○○九年九月起訴到日前無罪判決,本案不到三年就可「豬腳麵線」,對於因案長年身陷司法絞肉機的草民百姓來說一定羨煞不已。至於後者無罪判決則尚未定讞,不管外界怎麼看待,也無法改變陳水扁囚禁監獄,並繼續面對司法絞肉機凌遲的現實


近來有人以司法的「不可預測性」作為批判高院更審無罪判決的依據,筆者並不贊同。對於此類重大矚目司法案件,台灣司法其實具有可預測性,筆者以下用「吐口水理論」來解釋這種現象。這個理論很簡單:先以「什麼判決結果會讓法官在路上遭受被吐口水風險,法官會事先避免此結果出現,並讓判決盡量朝符合當地民眾期待方向進行」作為前提,再輔以「重大矚目案件管轄法院皆在臺北市」、「審判公開,法官姓名難以掩飾」兩個因素構成。


李、陳兩案無罪判決,正可拿來作為驗證此理論的素材。在李慶安雙重國籍案裡,高院法官的判決縱使一時激發眾怒,但實際的衝擊僅在某些談話節目與網路族群發酵數日而已,過兩個禮拜就雲淡風清。法官被吐口水的機率不但微乎其微,甚至可能得到意外的感謝嘉許。假使法官維持一審有罪判決甚至讓本案定讞,身處台北城中心,這種判決結果可能大幅提昇法官下班後被吐口水的風險。利害權衡下,李慶安無罪判決即有可預測性。倘若將承審法院連同法官宿舍搬離「天龍國」,恐怕判決就有不同結果。


至於在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裡,雖前提相同,但要注意的是,陳水扁身份與李慶安不同,司法處境亦迥異,乃同時遭受數部司法絞肉機多重凌遲。即便國務機要費案無罪定讞,陳水扁仍有十數年牢獄之災。在此情形下,更審法官只要維持有罪判決即可安居於舒適區(Comfort zone),何苦違背「吐口水理論」而做出無罪判決?這裡恐怕出於更高層的政治算計。質言之,本案無罪判決並未讓陳水扁重獲自由,仍能滿足台北城廣大群眾繼續凌遲「貪扁」心願,就算被吐口水也不會太嚴重。但是在另一方面,既可幫馬總統一把,營造不干預司法的清高假象,也能同時冷卻李慶安案「藍綠差別待遇」的沸騰民怨,一舉數得,好處多多。尤其對想極力捍衛政權,卻又拿不出政績的馬政府來說,再搬出陳水扁當作「選票提款機」不過是時間早晚問題。由於扁案炒作已將近五年,所有指摘早有鈍化情形之際,以此「無害」的無罪判決作為施力點,反而足以適時凝聚其選民效應。基於以上利害權衡分析,更審法官違背「吐口水理論」做出無罪判決當然也具可預測性。


筆者承認,這個充滿政治算計的「吐口水理論」既骯髒又齷齪,但在司法迄今尚未經歷革命性的澈底清洗前,此理論的正反面應用當可作為解讀、預測政治案件司法走向的工具。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