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上旬,高雄市議會爆發於審查來年度預算案之際,因先審歲入抑或歲出產生爭執,而導致議會數度流會事件。根據報導,有連霸數屆的資深議員提出「歲入若沒審過、根本無法審議歲出,萬一歲入被刪除、歲出卻通過,將產生預算矛盾」等語,令人驚訝。
從財政法學理上觀之,按國家施政,莫不需要財源支應,而攸關國家財政收入如何取得?如何將收入作最有效的支出?收入與支出之間又如何取得平衡?等諸問題,均需要事前詳密計畫,並透過由人民代表組成的議會審議,藉以構成對財政作用之民主統制。是以本於議會中心主義,政府收支應納入預算,接受人民選出代表所組成議會的審查和同意;在財政立法過程中也應遵循民主公開原則,並接受其監督,此固然為當然之理。
可是,本於預算的特殊性使然,使得預算在歲入與歲出兩面,有其不同的規範意義,也是本次高雄市議會預算審議僵局的癥結,不得不察。詳言之,在歲出面上,歲出預算的規範效力通常僅止提供政府支出最高限額限制,乃是賦予政府處理該財政事項的最高限額。倘若高雄市議會認為市府某項歲出預算過於浪費荒唐,自得依職權予以刪減。刪減過後的法定預算,即束縛高雄市府來年執行法定預算時,不得超過此法定上限。又基於預算審議時程關係,議會實務上也往往將預算審議焦點放在歲出預算的控制上頭。
至於歲入預算案者,其本質乃是高雄市府對明年度內政府收入預估推算罷了。既非命令歲入機關應該獲取預算金額之收入,亦非准許歲入機關僅只獲取預算金額之收入即為已足。實際歲入超過預算金額固無違法,甚至多多益善,亦即構成近年輿論常說的所謂「預算超徵」現象;反觀不足預算金額之歲入,亦只意味預算編列不夠精確或經濟景氣惡化等因素導致,不至構成追究歲入法律責任事由。
承上所述,有關高雄市議會「先審歲入抑或歲出」之爭,其實是個頗無聊的爭辯。倘若議座們在本屆會期內能認真履行議員職務,於下個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法審議完竣即可,誰先誰後無關宏旨。退步而言,若真的要分個先後,當然也是先從歲出預算的控制下手。
要之,所謂「歲入若沒審過、根本無法審議歲出」云云,純屬誤會。而「歲入被刪除、歲出卻通過,將產生預算矛盾」云云,更財政法學上的虛構。最後,再假設一例來說明以上道理:倘若議會將汽機車違規拖吊罰鍰歲入刪除至零,在歲出上同時卻維持警察委託民間進行違規拖吊業務。刪除歲入並不妨害警察依法執行開單拖吊業務,市府一樣會合法產生違規拖吊罰鍰收入,絲毫不受議會把歲入調減至零影響。如此觀之,焉有「預算矛盾」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