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而論,今年六月,我國已相當積極地將「深度偽造」條款分別納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九十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一百零四條。前揭條文採取重罰思維,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波嶄新「深度偽造」條款的修法,大抵是用複製貼上的方式,將內容雷同的條款嵌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而且「被深偽」的對象不予更細緻區分,而一概套用「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而已。倘若冷靜思考,總統副總統選舉乃我國最高規格的民主選舉,攸關全民生存福祉。倘若被深偽者非屬候選人本人,而係與其或該所屬政黨密切關係、對於選舉勝敗具有重要地位之人者,同樣會對選舉勝敗產生影響。卻因不具候選人身份,而無法以六月才打造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深度偽造」條款進行追訴,僅能依其他刑事法律相繩,令人浩嘆。
數位社會轉動太快,致使法律規範,永遠跟在社會現況後面苦苦追趕。對於這個「深度偽造」條款力有未逮的缺漏,期盼立法者能有更通盤與遠見的思維,審慎打造數位時代網路治理的更有效規範。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2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