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於黨國威權統治時期,退休官員以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並領取優惠存款,亦即俗稱「黨職併公職」,約從二○○五年底起即受輿論關注。二○一七年,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終於施行,相關機關雖能依法展開溢領退休金的追討作業,還財於國。但後續幾個行政法院判決,卻又讓執法機關陷入灰頭土臉境地。
日前銓敘部追討考試院前副院長關中與僑委會前委員長焦仁和溢領退休金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實並不意外。詳言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五條已明文規範自「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命相對人返還,這個「臨界時點」是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就一般法律常識而言,執法機關理應忠實依前揭條文執法,在一年內完成所有核算與寄發書面處分作業。又由於專法追討已延宕許久,得以命返還的受領人已相對有限,相關行政作業更趨簡單。無奈的是,銓敘部卻偏偏將該條解釋成為「看看就好」的訓示規定,導致許多晚於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送達的處分陸續出現,自然讓受領人有主張時效消滅抗辯的機會。關中、焦仁和案追討挫敗,癥結在此。總的來說,銓敘部的「訓示規定」說,近年來遍遭行政法院駁斥,多數看法採取公法上「消滅時效」說,認為該條例第五條係指施行後一年內乃屬客觀時效,因此只要晚於「臨界時點」送達者,皆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追討。
黨國威權時代日遠,藉由黨職併公職的立法與切實執行,本應使公務員退休金法制回歸公平性與正當性的常軌。只是拖延了十幾年,好不容易盼到一部追討溢領不正給與的專法,卻又因銓敘部「特殊的法律見解」與遲延追討作為,導致溢領退休金追討成效大打折扣,能不令人擲筆浩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