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4

醫保應給民間機構自主空間

近日針對醫院受僱醫師的權利與保障,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特別召開公聽會,衛福部於今年3月拋出《醫療法》修正草案,除擬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外,並提出「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制度。

在82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另一方面,有關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所有細節,包括保險金額、契約必要內容、相當於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保障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則全部概括授權給衛福部以行政命令定之。

關乎我國近年來醫療糾紛屢見不鮮,甚至家屬抬棺到醫院門口抗議與撒冥紙事件也並非罕見。高額的賠償金與衝動的醫病對抗場景,成為醫療人員不可承受之重。根據衛福部醫事司統計,1987年至2015年間,共有9889件醫事鑑定案件完成審議,其中以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例高達98%。醫療糾紛多,自然也造成醫院投保需求逐年增加。此次《醫療法》修正草案裡規定「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目的,乃是分散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生醫療爭議風險,雖然立意良善,然而若官方想以強制方式推行,恐值三思。

詳言之,目前許多醫療機構已自行參加民間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大型醫療院所,基本上也以互助會的形式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早已行之有年。以台大醫院為例,就有「景福互助會」來分擔醫糾風險,每月從醫師薪資中扣一定比率,人人納保,金額相對不高,宛如保險制度。如此穩定運作且良善的互助機制,沒有打掉重練的必要。

再者,倘依據草案中關於「醫療業務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範圍,洋洋灑灑地涵蓋了現有14類的醫事人員,然而,這種規定對於最多只有2、3位醫師及護士的小規模醫院或診所而言,不僅無過多實益,且又無端造成此類院所額外的經營壓力。若貿然強硬推行,恐怕將成為壓垮基層醫療的最後一根稻草。

總而言之,此次《醫療法》修正草案,最讓人憂心的,就是提供政府官僚恣意介入民間「醫療業務責任保險」的方便之門。本來,有關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所有細節,包括保險金額、契約必要內容與其他事項,大抵透過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磋商後定之。一旦上述草案立法通過,主管機關透過「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這個概括條款的運用,即可取得對「醫療業務責任保險」的主導操控權,並侵蝕醫療機構自主決定的空間。

最後,我們不妨畫個同心圓。最內圈的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是面對醫療糾紛的第一線。他們當然會睿智理性地妥善維護自身權益。至於衛福部,則是位於外圈,業務範圍包山包海、經緯萬端,不用事事介入干預。有關本次「醫療業務責任保險」立法,應做如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