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看不到、吃不到的「騙局立法」:論社維法性交易專區

在台灣什麼最賺?台語俗諺有云:「第一賣冰,第二做醫生,第三開查某間。」除賣冰水與行醫外,經營性交易場所的利潤豐厚僅次醫生。雖台灣產業結構百年來早已從農業社會、工業社會逐步轉變至後工業(以服務業包括資訊業為主)社會,且性交易絕大部分若非違規、即是無照,儘管政府屢次掃蕩,無奈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地下化性產業依舊熱絡蓬勃,以上這句台語俗諺放在當前社會,依舊符合現實。

以司法院釋字六六六號解釋及後續社維法修正為契機,過去僅見於學界研究討論的性交易專區一躍而成法制上的實然。此次修法一方面確立「專區內性交易容許說」,乍看之下頗為務實開放。惟另一方面對於性工作者乃至於性產業來說,該法施行一年多來各地方政府未有性交易專區規劃,法條上白紙黑字容許的合法性交易專區猶如「看不到,也吃不到」的法律騙局,「娼嫖皆罰,無一倖免」才是政府執法現實。總的來說,新修正的社維法雖將規劃性交易專區的權限下放給地方,然而地方在政治算計考量下,縱令轄區內長期存在色情服務乃至於聚落乃公知事實,但仍多傾向於高舉風俗道德旗幟,不願規劃色情專區。退步而言,縱令有地方政府想要率先嘗試,失敗的風險恐怕也是極高。

析言之,首先從性工作者立場而論,要合法走入「鳥籠專區」不但要負擔辦理登記、申請證照,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等義務外,也難以逃避納稅義務。面對過於高密度規範的強勢管制措施,恐怕僅有釋字六六六號所稱「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女性」,才會不得已走入專區。在性工作者利益取捨下,恐怕性工作者寧願冒著遭罰鍰及黑、白兩道勒索風險,繼續以地下、匿名化等方式營運。

同樣合法化誘因不足困境也會發生在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上。社維法除規定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外,一方面限制具有特定前科者不得擔任負責人,另一方面又禁止其於公共場所進行廣告行為。業者商業經營活動備受法令諸多箝制,而違法營運好處又顯然大於合法營運好處下,地方政府性交易專區的「招商」勢必困難重重。最後,對性交易需求者來說,台灣賓館、汽車旅館於都會區高度融入,前往性交易專區並非需求者固有消費模式。若性交易專區設於人口稀疏、交通不便的非都市區域,恐怕減少消費者前往消費意願。若設於都市計畫地區裡的商業區,眾目睽睽下,除外地客、觀光客外,又有幾人願意拋開性交易的私密性而光明正大走入專區消費?

綜上所述,筆者呼籲社維法「鳥籠性交易專區」的錯誤、粗糙立法應立刻檢討改正。否則縱令有地方政府願立法設置性交易專區,在諸多限制下,筆者悲觀預言終將落得專區外繁榮「娼盛」,專區內門可羅雀的難堪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