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4

「海峽兩岸」去台灣化

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作為法律上界分台灣與中國的原點。一九九二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在憲法授權下制定,成為規範台灣與中國關係的基礎重要法律。這種區分方式雖不無爭議,但至少具實定法地位。惟此次〈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卻逾越了既有法律用語,堂堂以「海峽兩岸」作為協議名稱。巧的是,在今年七月財政部發布〈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這個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也公然牴觸母法而冠以「海峽兩岸」名號。此為值得高度警惕的微妙轉變。


自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論,「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固為最佳選項,然無奈目前具法律地位的用語仍係「台灣」與「大陸」。雖不能滿意,但是至少還看得見「台灣」。惟依最新的轉變,這種巧妙扼殺台灣存在的「海峽兩岸」字眼,開始在台灣法律體系裡登堂入室,這意味著類似用語恐怕將在法規及官方文書內如癌細胞般地滋生。猶如在新聞娛樂界蔓延的「內地」一般。

從中國觀點而言,台灣是叛亂的一省,讓台灣與大陸平起平坐本非理想選項。為找個層級跟台灣對等的下層相對概念,「海峽兩岸」遂橫空出世。中國於福建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即希望藉由「海西特區」逐步建構「兩岸特區」,最終讓台灣成為「海峽東岸特別行政區」。這種看似臆測的陰謀論難免遭人指摘,惟若把握法律上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走向「海峽兩岸」的微妙轉變,除顯現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背道而馳的發展外,令人更憂心的是,政府似乎刻意照著中國寫下的劇本,與其攜手模糊化「台灣」的存在。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