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要執行的預算,係在去年初由行政部門從概算案一路堆疊編制預算案後,於去年8月間送交民意機關審議。理想上,民意代表們就要好好運用剩餘的4個月時間,就各項預算支出的妥適性進行審查刪減,為人民的納稅錢把關。就法而論,在中央層次,預算法第51條前段即明白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至於地方預算層次,依同法第96條規定亦准用之。遺憾的是,把預算法當塑膠看,似乎是當下的時代政治風潮。
在中央的立法院部分,從去年9月到12月,原本該是認真審查預算的預算會期,結果卻胡搞瞎忙,導致規模超過3兆之譜的202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到了本會期最後一天,都尚未交付委員會審查。立委諸公們要切記:擱置預算審議終究也要有個限度。202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概算即將農曆過年後開始彙整堆疊。到了今年8月,行政院又將提送202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至立法院審議。屆時難道還要繼續維持讓預算案不付委的歪風嗎?尤其2026年地方大選日近,許多志在角逐地方民選首長的立委們,下半年大概不會認真上班。這個預算爛尾殘局該怎麼收拾?多數席次的中國國民黨等立委諸公們,總是要有個決斷。
其次,觀察地方政府2026年度總預算案議會審查實況,桃園市、台中市、臺南市分別於去年12月間三讀通過,尚符法制常軌。最離譜的是臺北市,因民進黨團不滿北市府沒有將中央給的1,149億統籌分配稅款全部編入送審,短差442億云云,屢在一讀會提出擱置,延宕到了12月中才付委審查。明明從去年9月就可以開始動手審議的北市府預算案,虛耗了3個月後才要付委。急就章審查出來的預算,品質能不粗糙拙劣嗎?議員諸公們,真對得起臺北市市民的稅金供養乎?
202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迄今未付委,以及2026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延宕付委,兩者間都有一個共通特徵:亦即拿「預算未編足」當理由,作為拒審預算案藉口。問題是,憲法第70條抑或地方制度法第41條皆規定針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大概是中學程度的公民素養。立委或民代的任務,在於針對行政部門提出的預算案進行審議。所謂審議,就是針對不妥之處,進行實質刪減。以「預算未編足」作為拒審預算案之理由,乃預算法上之無稽,更是罔顧民眾福祉的違法失職之舉。要之,把預算法當塑膠看,以種種藉口擱置總預算案這檔事,已非藍白綠的政治顏色問題,而是個有樣學樣的時代歪風,令人感嘆。
文末,筆者仍天真相信:政府預算來自於人民稅金所積累,預算案要經過議會審議通過才能放行,旨在實踐財政民主主義精神。在臺灣政壇上,滿口荒唐福利支票、漠視預算審議的民意代表已過度飽和了。江山代有人才出,不管是國政抑或市政,期待次世代的政治人物能配置更多的財政理智,俾建構遵循財政永續原則的良善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