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8

打詐專法過了 為何平台詐騙廣告不止

近月來,假冒「張國煒K董」之名的詐騙廣告一直在社群平台上橫行。近日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案最高法院定讞為契機,新一波的冒名詐騙廣告,又開始在社群平台流竄。倘若把時間拉長,這一波詐騙廣告固然終將因陸續檢舉而趨於消彌。但無奈的是,國民也知道假名詐騙廣告猶如病毒般,未來仍會繼續搭配社會時事發展,不斷在社群平台上產生新型態的變種,並透過贊助推播方式密集呈現於大眾。

明明有「打詐專法」美稱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甫於今年七月底公布施行,為何網路平台到今天仍無法有效歸管?值得探究。就法而論,可謂整部法律最重要的一條,亦即涉及「歸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第39條與罰則,事實上僅施行了「1/5」。詳言之,本條有5項,只有第1項罰鍰幅度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施行上路;至於第2項至第5項情節重大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以及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等措施,這些師法歐盟法制、真正给跨國大型網路廣告平台遏阻效果的關鍵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按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採行適當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之裁量基準、專家審議會議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配套法規命令的訂定,主管機關固然需要些許時間彙整意見與處理。但也不容迴避的是,本條例草案乃行政院所主導提出,於今年五月上旬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主管機關倘若認真以對,如何透過內容傳遞網路 (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CDN) 延遲降速、怎樣對網域名稱(DNS)停止解析,使我國網路使用者無法連接特定網站、限制詐騙網域名稱或IP位址接取等具體作為,其實早就有長達3個月以上的充分時間預作法制作業幕僚準備,非坐等條例通過後才展開研商工作。尤其,人民對網路平台詐騙已到無法忍受之境,相關機關的慢郎中態度,實在是難謂積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其他未施行的「4/5」的條文究竟何時施行?令人莫解。倘若繼續延宕,似與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本月8日甫於行政院會「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的裁示背道而馳。相關機關畏難稽延,決非人民所樂見。尤其,立法院下會期旋將於9月開議,有關於配套子法的延宕,屆時勢必朝野立委高度關注焦點,盼黨政層峰及早因應為妥。

2024-08-25

體育部應立足大高雄!

日前,貴報社論以「雄躍南方、百年好市」作為對高雄建市百年期盼。高雄是唯一在市區裡山河、機場港口、捷運高鐵兼備的美麗都會。而近年來,中央政府也投注了相當多的資源建設高雄。除了高騰房價外,「越來越好的高雄」大抵當是今日台灣社會普遍共識。

蔡英文總統執政下,二○一八年四月行政院一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於高雄市成立,成為第一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緊臨高雄港,象徵政府以海洋思維出發,全力投入海洋發展的決心。只是從此之後,這個第一也成為了唯一。二○二二年新設立的數發部本為最有不受地理空間束縛、自由創意開展的科技創造型部會,但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當年其籌備小組還刻意將辦公地點限制在「台北市區」,令人遺憾。

逝者已矣。設立體育部乃賴清德總統競選期間承諾的重要政見,盼明年掛牌成立,二○二七年也許下體育預算達兩百億元的宏願。拜巴黎奧運佳績之熱潮,體育部雖積累相當程度的討論,惟究竟要設立何處?迄今似乎尚未明朗。

交通便捷、幅員廣闊的高雄,目前在左營區世運大道上已設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兩大行政法人,未來嶄新設立的體育部若也能奠基於鄰近,饒富意義。在賴總統執政下,倘大南方有了第二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當為美事一樁。現代資訊通訊高度發達,立足高雄,也能如海委會般與其他中央部會保持公務順暢聯繫。至於北市朱崙街那棟現為教育部體育署的大樓,不妨移撥給還在首都圈尋找永久辦公廳舍的數發部使用,一舉兩得,俾收節省公帑之效。

2024-08-18

菸民已無榨取空間 開徵「酒捐」方為良策

在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乃居於核心中樞地位的中央機關。總統的興趣、專業,往往左右國家大政方針的擘劃與走向。2024年總統大選的一個另類的轉捩點在於陳水扁、馬英九乃至於蔡英文所開創的「法律人總統」終告謝幕,賴清德當選總統,開創了「醫生總統」的嶄新時代。而「健康台灣」的施政願景,很自然成了賴總統首任任期裡的施政重心之一。

「財政為庶政之母」。「健康台灣」願景下諸多具體政策的推動與落實,莫不需要有充足的財政作為後盾。現代民主國家政府的任務守備範圍大幅擴張,但是在一方面台灣租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卻又向來居於偏低水準,2023年為14.6%;與主要國家2022年水準相比,明顯低於日本(2021年數據)20.7%、美國21.6%、韓國23.8%,及其他歐洲國家介於21%至42%。如何找到合適財源,支應「健康台灣」施政,成為當前引發諸多討論的重要公眾課題。

晚近,據聞若干論者倡議把開拓財源的任務加諸於菸民身上,企圖再度調高菸稅、菸品健康捐來彌補財政缺口,認為此舉能解決籌措「健康台灣」願景下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的籌措難題。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並未釐清當前困境,難以達成基金籌措目的。

析言之,首先就菸捐來說,目前私菸猖獗、抓不勝抓是事實。箇中癥結簡單來說,在於菸害防制法歷次趨嚴修改下,菸民購菸成本不斷被政府一路墊高,導致菸品零售價一路攀升。私菸只有單純的成本與利潤,不用繳納菸稅與高額的菸捐。總之「生命會找到自己的出路」,倘若政府再繼續一昧從菸稅跟菸捐榨取財源,財政收入效應只會落入越來越不堪的困境。再者,加熱菸卡關問題縱使能儘速解消,政府也的確能從加熱菸部分收取若干菸捐。但要注意的是,傳統菸品跟加熱菸性質接近,菸民基本上為同一群體,這傳統紙菸菸捐收入其實跟加熱菸收入互為消長。無助於整體菸捐的擴大。

今年7月上旬,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出席「台灣癌症新藥基金永續論壇」之際,指出將考慮「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無法負擔新藥費用問題。一時之間「酒品健康福利捐」掀起一波公眾熱議,而開徵酒捐以降低酒害的健康思維,更廣受輿論支持。只是就法而論,石署長的前述主張,略嫌跳躍。以菸品為例,在既有菸酒稅法基礎之外,基於「特別公課」法理而另行堆疊建構的菸品健康捐,其法源依據在於菸害防制法。稟持相同邏輯,倘若台灣要在菸酒稅法以外,另外收取「酒品健康福利捐」的話,則制定「酒害防制法」即是必要的立法工程。更淺白地說,沒有「酒害防制法」,則「酒品健康福利捐」即無收取的法源依據。基此,當日石署長的發言應修正為「…將考慮制定『酒害防制法』,並將開徵的『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云云,方屬正確。

另外,也值得更細緻一提的是,如前所述,健康捐在法律上屬於特別公課。開徵的群體與資金投注的群體必須要有實質合理的關連性。菸捐的收入進入了癌症基金,所挹注的癌種也必須要真正跟吸食菸品有關,不得將顯然無關之癌症也混雜納入其中。在酒害防制的場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酒精對身體健康危害極大。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資料顯示,酒精與7種癌症有關,包含與食道癌、肝癌、大腸癌、直腸癌、口咽癌、喉癌和乳腺癌。倘若未來真有酒捐,在使用上也要鎖定以上數種跟酒害有關的癌症,不得恣意無限擴張,方符法制。

要之,為實踐「健康台灣」經緯萬端的施政項目,菸稅與菸捐在層層墊高下,如今已無調動的空間,也無法作為提供政府穩定而可持續性的財源。反觀,制定「酒害防制法」,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才是一個籌措健康財源的新藍海。既能減少飲酒量及降低酒害,又可將所得經費挹注於各類酒害防制與酒害具有實質合理關連性的之健康施政,豈不美哉?

2024-08-12

從首起有罪判決談起,為何政府該立即修正《反滲透法》了?

2020 年 1 月公布施行以來,《反滲透法》掀起社會許多關注。在藍綠不同陣營之間,就有許多的贊否議論。只是不管口水噴得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是事實,常態性的軍事威脅,如飛彈布置與軍機繞台,也是事實。因此,縱使在 2024 年 2 月後,中國國民黨已躍昇為國會最大黨,但礙於台灣多數民意,一時之間也不敢貿然鬆綁該法。至少到撰文為止,第 11 屆立法院尚無任何政黨提出該法修正。而本法到底能否發揮功效?由於缺乏實際案例,一直以來被輿論所質疑。適逢今(2024)年 7 月 23 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以《反滲透法》為主要依據,作成有罪判決(判決全文點這裡)。

別國真的滲透到臺灣了嗎?法院如何認定?用了什麼條文與理由?一起來探究!

快速了解法院說法

就事實面而言,本案相對單純。鄭某是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第 11 屆立委選舉,而李尚典為鄭某競選團隊參謀長,郭佩金亦為鄭的競選後援會成員(兩人為夫妻)。2023 年初,李尚典與中國廣西台辦聯絡交流處長陳懋接觸,雙方約定由李尚典夫婦在台招攬民眾組團赴廣西省旅遊,廣西台辦提供團員無償落地招待、行程全額贊助。李尚典夫婦在幾無花費的前提下,開團招攬團員;又因代辦團員機票,獲得航空公司贈送免費機位、機票、代購機票佣金差額等利益。

這一切看似尋常,然而問題發生在中國旅遊的途中。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民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扭曲「選舉尋求民意」的初衷。被告兩人參與輔選事務多年,竟藉由滲透來源的協助,違法從事競選活動、妨害投票,影響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

原來,李尚典夫婦在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郭佩金依李尚典指示,收受由陳懋發放共計人民幣 12 萬元的「獎金」,共同回國為鄭某籌辦選舉。

從 2023 年 2 月起,在廣西台辦與陳懋的指揮下,李尚典夫妻定期回報、討論鄭某競選、助選進度,協助上網宣傳(如轉發鄭的造勢活動照片,或張貼選舉文宣),並討論選戰策略規劃。不只如此,夫婦二人還向曾一同參與廣西旅遊的團員傳送訊息,藉此為鄭某拉票。

審判過程中,由於李尚典夫妻坦承犯行,法官考慮被告皆已認罪,並已將部分犯罪所得繳回國庫,於是依《反滲透法》規定,判李尚典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郭佩金被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5 年,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15 萬元。李與郭的犯罪所得都被沒收。

本法雷聲大、雨點小?

《反滲透法》名稱壯闊,從立法目的可以看到,旨在發揮「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功能。

如同前述法院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也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及社會安定。

因此,像是本法即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協助『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等各式宣傳行為」。而李尚典夫婦接受中國官方的資助與指示,從事立委輔選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前述規定;不過要注意的是,違反的法律效果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結果,看似威猛嚴厲,但由於僅設有「天花板」而「無地板」的設計,最輕可判到什麼程度?完全交給個別法官,依既有規定判斷。

於是,本案雖在事實上明顯有境外敵對勢力,企圖主導我國選舉結果的行為,一審判決即依既有規定,也只以簡易審判、易科罰金與緩刑落幕。且由於法律效果相對輕鬆寫意,料想被告提出上訴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簡易判決、罰錢了事」,這個判決結果固然是依法審判,恐怕也讓當初一手打造《反滲透法》的立委諸公們,始料未及。

以本案為契機,幾個修法問題,政府實應認真以對。

首先,《反滲透法》倘若真如宣稱要「防範滲透干預」,「確保安全與安定」,則在整個立法審查過程裡,為何只有立法委員提案,行政院為何沒有提出對案,以供對照審查 ?從國防部到法務部等重要關鍵部會,為何僅被動、禮貌地尊重立委職權行使,沒有根據實際所需或既有規定給出建議?此為「反滲透法 1.0 版」一個無法掩蓋的先天缺憾。

具體來說,本法 12 個條文去頭去尾,真正具有規範性的實質條文其實沒有幾條。效力貧乏的「現行本法」,只不過是從公投、選舉罷免、遊說、集會遊行、妨礙投票等既有法制中,挑選並打包早就出現過的零星條文,對於傳統媒體、自媒體收買,以及宮廟交流等當前顯而易見的滲透手段毫無對策,十分可惜。

其次,從執法成本來看,國安案件的調查大抵具跨域性與隱蔽性,檢察官要達到起訴門檻,背後耗費的人力與物力,恐怕比一般刑事案件高昂。

但遍查「反滲透法 1.0 版」所有的刑事處罰條文(其實也不過就是第 3 到第 5 條),僅有天花板而無樓地板,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在「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預料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昌盛,抓不勝抓。屆時,國安、審檢執法團隊的行政量能,勢必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

4 年過去了,《反滲透法》反滲透的效果相當侷限,遏阻功能不彰。儘速讓國安專業入場,打造一個符合台灣當前險峻現況,且接軌國際專業水準的「反滲透法 2.0 版」,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這就是本屆政府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

刊於:法律白話文運動/202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