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公布的《法官法》,由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評鑑分為個案評鑑與全面評核,其中居於關鍵地位的個案評鑑,其發動者僅侷限於「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經許可之特定司法相關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等範圍。就經驗法則而論,個別法官工作狀況如何,其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定當知之甚詳,尤其是特定法官若有諸多負面風評流傳在外,與其每日共同接觸的法院職場同僚長官更毫無推諉不知之餘地。由此觀之,淘汰不良法官,第一道且最重要的防線,理應落在法官同僚乃至法院長官的內控監督機制上。
現年50歲的曾○○法官為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先後服務於基隆、桃園等地方法院,根據筆者粗略統計,裁判書類上印有其姓名之刑事案件近8,000筆,相信在這些案件裡,定也看得到曾○○法官職權干預、限制詰問、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態度不佳、恫嚇被告等諸多行徑身影。若司法院有勇氣將曾○○法官曾經手案件進行地毯式的精密科學訪談,調查有多少當事人蒙受「爆走法官」所釀就的司法冤屈,恐怕將有令人不寒而慄的統計結果。
曾○○法官的離譜行徑其實早已廣為地方法界所知悉,遺憾的是,最該於第一線「斷然處置」發動個案評鑑的法官同僚、所屬法院長官、上級法院長官卻選擇包庇護短,不敢依法發動個案評鑑,坐視已知的不適任法官多年來反覆「嚴重違反當事人人性尊嚴之維護、自由權與公正程序之保障」(引述司法院新聞稿)。直到有來自外部的民間司改會努力徵集個案,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此次不良法官淘汰契機。無獨有偶,同樣情節也發生於2012、2013年間被披露的「憤怒鳥檢察官」林○○案,檢察同僚、所屬機關長官、上級長官一樣基於包庇僚習而無法即時發揮內控監督機能,法務部於外界申請揭露相關資料時甚消極以對,直到經由民間司改會多方努力並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了2014年4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成立以來懲戒檢察官(休職1年6個月)的破天荒首例。
曾○○法官的離譜行徑其實早已廣為地方法界所知悉,遺憾的是,最該於第一線「斷然處置」發動個案評鑑的法官同僚、所屬法院長官、上級法院長官卻選擇包庇護短,不敢依法發動個案評鑑,坐視已知的不適任法官多年來反覆「嚴重違反當事人人性尊嚴之維護、自由權與公正程序之保障」(引述司法院新聞稿)。直到有來自外部的民間司改會努力徵集個案,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此次不良法官淘汰契機。無獨有偶,同樣情節也發生於2012、2013年間被披露的「憤怒鳥檢察官」林○○案,檢察同僚、所屬機關長官、上級長官一樣基於包庇僚習而無法即時發揮內控監督機能,法務部於外界申請揭露相關資料時甚消極以對,直到經由民間司改會多方努力並發動個案評鑑,才促成了2014年4月司法院職務法庭成立以來懲戒檢察官(休職1年6個月)的破天荒首例。
總之,不管是「爆走法官」還是「憤怒鳥檢察官」案,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在於:受納稅人高薪供養、最能第一線就近發掘問題、解決問題的審檢官僚怠於發動個案評鑑,內控效果不佳;來自民眾捐款支持、居於審檢體制外的民間司改團體,反成請求個案評鑑主力。如何建立妥善內控追懲制度以打破審檢官僚包庇結構,令其不敢繼續坐視不良法官、檢察官橫行於體制內,相信是當下一階段法官法修法乃至檢察官法立法不可迴避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