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5

「趁災造謠」罪大惡極 應速告發究辦

花蓮災變上了國際版面,在國人攜手救災、共譜舉世動人故事之際,各種悖離事實、臭不可聞的謠言卻在大量孳生,經由網路快速蔓延,煽惑國內人心,影響國際觀瞻,政府不宜輕忽。

就法而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謂年久失修、法律效果難有痛癢,而「趁災造謠」則是完全不同量級的惡行。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的立法宗旨,旨在採取刑事手段制裁對付趁災造謠的諸多惡行,以防杜不實災害救助資訊的散播,避免致生公眾或他人更大的恐慌及損害。

再參酌台南地方法院一〇九年度簡字第九九三號刑事判決意旨,趁災造謠將造成民眾恐慌暨對政府不滿情緒,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政府。導致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必須額外浪費資源向廣大國民闢謠、澄清,爾等行為實屬惡劣,當應給予較為嚴厲之非難。

「趁災造謠」絕非言論自由範疇,已構成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綜上,不論中央或地方公務員,執行救災職務時若得知有犯罪嫌疑,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

在當前高度資訊化社會裡,政府機關澄清闢謠一千次,也抵擋不住謠言轉傳的速度及其為害之烈。面對操弄不實災害謠言的不肖份子,政府須積極面對,勇於告發,以正人心,以平民怨,以阻謠言分化我們的團結。

2025-09-03

新財劃法已成事實 行政院應重新檢視中央地方權限分配

回首2024年上半年,儘管面臨第11屆立法院推動財劃法修正的強烈企圖,行政院當時抱持不願修法、也不願提出院版草案的堅定立場。於是乎,整個立法院財劃法的修法進程,就在有強烈修法意願的在野黨主導下三讀通過。總統既然也如期公布,行政院長也依法副署簽名,這樁政治風波遂漸告平息。

撇開本次修法究竟是改善或改惡的課題不談,長久以來「修法未遂」、古色蒼然的財劃法,終於跨入了21世紀,算是本屆立法院值得宣揚的政績之一。當新版財劃法成為事實,樂觀來看,有關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不清的結構性老問題,或許可帶來改革的新契機。

從法制上來說,有關主管機關最常見的法條書寫方式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些文字看似四平八穩、萬無一失。但倘若回歸常民眼光來看,說了等於沒說。尤其是彼此發生爭議時,特定該事項究竟該是地方主管、抑或中央主管?欠缺一套法律上客觀標準可資遵循,長年以來衍生諸多怪現象。譬如說,當中央立法加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之際,原本應由中央負責承擔財源,但「主管機關在地方為地方政府」幾個字,就輕鬆地將財政責任向地方轉嫁。肆無忌憚的「中央請客,地方買單」,導致地方政府法定義務經費逐年向上攀升,堪為釀成我國地方財政困境元兇之一。

「領錢不做事」是包括筆者在內很多人憧憬的終極生活型態。只是,在夢中才會實現。回到現實常理,「有工作,才有相應經費」。財劃法處理的是後端經費問題,前端是工作分配問題,兩者本來互為配套,先把中央與地方彼此的任務工作劃分清楚,再來談錢怎麼分,方為妥當。只處理財劃法,擱置任務分工,勢必造成資源配置上的極端扭曲。

舉例來說,地方公立中小學營運基本上乃地方權限,該不該裝冷氣、電費怎麼籌措這些在地學校行政事務,本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策辦理、自行承擔後果。行政院往昔「班班有冷氣」這種為求打造亮點政績、致使中央過度承擔任務與財政負擔的手法,頗有商榷之處。

逝者已矣!在新版財劃法的鉅大壓力下,中央政府被逼得要正視任務分配課題,開始錙銖必較,絕對是美事一樁。至於該怎麼分配任務?孫文那套「均權原則」,亦即所謂「將有全國一致性事務歸屬中央,能因地制宜事務則劃歸地方」云云只是漂亮廢話,無助於爭端解決。「地方優先、上升分配」原則,才是具有現代化的可操作標準。

最後附帶一言者,2026年底地方大選將至,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勢必又有一番激烈的公共討論。「法治國家,法律解決」,以2024年行政院對財劃法修法的消極態度為鑑,此時正是行政院積極承擔、妥善盤點地方自治法規的重要時刻。

2025-08-10

捍衛網路商譽 企業責無旁貸

今年盛夏的日本,高溫難耐。各種降溫商品紛紛出爐。其中社群平台TikTok流傳一則知名電器公司Panasonic推出世界最小隨身冷氣風扇,廣告強調使用「軍事級晶片」、「三秒內可將體感溫度下降十六度」,不僅東京消防廳推薦,也有大學名教授監修,還標榜網路戶外用品熱銷第一位。當然,這一切只是欺瞞日本消費者的夏日騙局。粗劣風扇從中國出貨,甚至出貨地,還來自一棟於中國上海市虛構的大樓,致使被騙的消費者與被冒名的企業,同感憤慨。

類似上述惡質詐欺行為事例,其實每分每秒都在社群平台上反覆輪播,向消費者進行資訊精密轟炸。與台灣相同,長年飽受網路虛偽商業廣告肆虐的日本,於今年四月施行「情報流通平台對應法」。其中對於特定大規模的網路平台提供者,如Google、Line、Meta、TikTok與X等予以加強列管,相當程度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的立法意旨。我國去年七月施行的詐防條例,也有若干異曲同工之妙。

只是台日消費者共同面臨的困局在於:網路商業詐騙廣告多如繁星,政府力量終究有限。企業為了捍衛自己的商譽,應投注更多的關心與資源。析言之,往昔企業對資訊安全的想像,大抵在於厚築高牆,藉此防範外面的盜匪入侵作亂。但是時至今日,在高牆之外打著企業名號行詐騙商法、玷污商譽的惡人,對企業危害甚大,已不容置之不理。

筆者呼籲,越是攸關國計民生的企業,越該更積極地擴大對資訊安全的展望,藉此維護消費者對企業品牌的數位信任。當然,這個繁重的工作不可能靠人力搜尋判斷,唯有進一步善用人工智慧量能輔助,企業才能全天候搜尋並標定可疑的詐欺風險來源。

2025-06-30

普發現金:政客的猴子戲法

去年3月間,立委廖偉翔、傅崐萁等18人以政府超徵稅收為由,連署提案「一百十三年度強化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及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要求政府還稅於民、並發放現金1萬元。今年3月間,中國國民黨黨團又再度提出「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大抵也是以稅收超徵,作為普發現金的主要理由。

超徵還稅乃預算法上的無稽

就法論法,這種論調真的言之成理嗎?其實早在2022年初,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財稅法組即以此入題。

這個配分50分的考題,引用如下:

財政部於今(2022)年1月中旬公布2021年12月暨全年稅收統計,我國2021年總稅收達2兆8,450億元,較預算目標數超徵逾4,000億元,總稅收及超徵數皆寫下歷史新紀錄。試分析稅收超徵的意義與法律效果。又,近來偶有論者提出「超徵還民」主張,從預算法觀點應如何評價?

基本上,這題作答有兩大重點。其一,考生要能明辨司法院釋字391號解釋將預算誤解是一種「措施性法律」前提下,進而就預算法教科書上對預算兼具法律性與計畫性雙重性質以及預算的法律拘束效力展開論述,尤其在稅入與稅出部分的差異,又是取分重點。在這裡,所謂「預算兼具法律性與計畫性雙重性質」係指:就法律性而言,預算在程序上需經過國會審議成立,在實體效果上並生拘束各機關之法律拘束力;就計畫性而言,蓋預算者,從其文義即可窺知,乃「預予計算」之謂也。亦即國家就未來一年度運作所需之財政收入與支出之數額,事先予以估量計畫。計畫不管如何精密,既然係對於將來情勢的預估與先期反應,終究不免受限於人類預知將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計畫與現實間恆存在落差。

如何正確地從財政法理解「稅收超徵」?關鍵在於預算的計畫性,尤其在稅入部分,每會計年度的中央政府稅入預算,充其量就是前一年的預先估量,由於世事多變,景氣榮枯無人能在事前預測。因此實際歲入跟先前的預算推估產生「超徵」或「短收」情形,也是正常現象,無庸大驚小怪。反映在預算法的世界裡,無論「超徵」抑或「短收」,都沒有違反法定預算問題,也不會導出「返還於民」的推論。更簡單地說,所謂「超徵還民」主張,不管是哪位總統抑或哪個黨派曾主張倡議的,終究屬預算法上之無稽。

稅金甭退 少收就好/有餘裕 不先還債?

全民普發現金萬元,聽起來簡單響亮。但在五、六月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裡,相信納稅人深知:這些財源並非來自於提案的立委或政黨自掏腰包,而依舊是由納稅人全體買單。透過立法進行這樣的財政支出調度,基本上可以歸納以下兩點荒謬。

首先,稅捐徵收有其稽徵成本,全民普發現金也要再耗損一次行政成本。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捐,本來就是要讓國家拿著這些錢去支應政府各種開支與建設。

若立法院在野黨多數想要給全民小確信,那麼倡議全民稅收減徵、從徵收端少收一點就好。普發現金這種作法,讓政府付出稽徵成本收稅後,又要付出另一筆行政成本發還現金,徒耗雙重公務資源,豈不蠢哉?

其次,根據財政部「國債鐘」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20日為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合計為6兆2174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有26.6萬元。試想在家計上,假設當年度歲入結果比預期樂觀,固然值得歡喜。但究竟是把家人親朋召集起來,每人1萬元發光殆盡,還是積極先去償還前債為妥?這應是至為簡單的財政選擇。有錢不還債,決定一次性揮霍,這種不負責任的敗家子行徑,正是中國國民黨立委產製的「一百十三年度強化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及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與「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的箇中癥結。一旦草率通過,試問未來怎麼教下一代穩健理財?

政客猴子戲法 公民這次還要上當嗎?

文末,筆者要不諱言提到,2023年通過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在立法總說明裡將「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與「普發現金」進行牽連,讓本屬歪理的「超徵還民」成為了法律上的現實,令人至為浩嘆。

所謂「超徵還民、普發現金」伎倆,終究是政客用來欺瞞納稅人的猴子戲法罷了。當代的台灣公民究竟能否看穿箇中荒謬愚蠢的本質,排拒這種猴子戲法式的誘騙立法?這將是台灣民主發展的一個重要試煉。

2025-06-25

民主遭受中共打壓 紅漆、拳頭、辣椒水與藏鏡人

二○○八年十月,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王定宇(現為立委)遭台灣黑幫捶胸恐嚇,令他須用錄影方式,為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來台期間被推倒一事道歉,否則「一槍打死你」。

二○一七年一月,力抗中共、爭取民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香港三位立法會議員應邀來台,卻在桃園機場險遭毆打,警方逮捕涉案的四海幫海巨堂成員。

二○一九年九月,香港歌手何韻詩在台北參與挺香港遊行時遭潑紅漆,涉案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等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等罪起訴。

二○二○年四月,銅鑼灣書店林榮基在台北市街頭遭人潑紅漆。經警檢調查起訴乃至法院判決,動手的鄭姓嫌犯等三人遭判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徒刑定讞。三被告雖供稱「政治理念與林榮基不同」、「幕後並無任何組織或團體策劃」,惟按經驗法則,此為製造犯罪斷點託辭的可能性甚高。可惜的是,教訓林榮基的藏鏡人究竟是誰?隨著輕罪判決定讞落幕,永無答案可尋。

近日,電視節目主持人李正皓於內湖某電視台前遭噴辣水伏擊。警方一天內逮捕嫌犯吳男,又迅速逮三名黑幫份子。吳嫌廿一歲,住新店,在文山區燒臘店工作,生活圈和電視台周邊毫無瓜葛。從吳嫌與協助他的黑幫三人組分工結構研判,本案絕非單純的人車道路糾紛。

基於偵查不公開,本案調查進度為何,外界尚難清楚瞭解。但倘若犯嫌們這次又要瞎扯「因政治理念不同」而出手,則顯屬無稽。

回顧動手捶打王定宇的台灣黑幫被法院判刑後,王定宇受訪回應說「與其處罰或求刑這五個人,我覺得應該受到處罰的是,中國政府透過它的影響力來影響台灣。」王指的就是藏鏡人,觀諸歷年相關案例,對藏鏡人而言,從紅漆到辣椒水,外包委託給「阿弟仔」犯輕罪,志在用恐嚇手段干擾台灣民主的正常運行。因法律代價低,恫嚇效果不差,已逐漸從單獨個案串連成一貫伎倆。筆者呼籲,檢警調絕不能因輕罪就輕忽這些行為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大危害藏鏡人究竟是誰?期盼這次能深入追蹤,揪出更上一層的黑手。


2025-06-10

避免車輪上的貪腐 公務車使用要合理透明

光是在首都圈台北小範圍的公務車輛簡單跟拍,就可掀起一波不小的政治風暴,進而演變成不同政治陣營交互指摘某某某也有公車私用的無聊泥巴戰。這種政治共業的陳舊戲碼在臺灣政壇上演了幾十年,讓民眾看得又倦又乏。從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因公車私用事件,導致某某某下台負責,又讓誰誰誰公開道歉,其實這些都只是個案。事過境遷後,公務車制度被通案檢討了嗎?改革了什麼?這才是箇中關鍵課題。

首先就適用範圍最大的中央行政機關,亦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部分而言,長期以來依據「車輛管理手冊」,公務車輛大抵分為正副首長專用車以及其他集中調派車輛兩大類。相較於集中調派車輛用途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以及其他緊急事故等種情形,正副首長專用車相形之下並無用途拘束,只有規定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依據而已。

由此觀之,倘若民眾認為有必要對我國公務車輛進一步明確規範的話,應導入正副首長專用車用途之相關規定。

另外,行政部門實務上還有一種常見的扭曲是,正副首長以下的特定高階文官,將原本應屬機關所有同仁公務上共用的集中調派車輛,長期充為個人上下班座車之用。這部分,也建議應予明文禁止並嚴格取締。

其次,在中央民意機關,亦即立法院部分。正副院長配車針對用途的管制付之闕如,狀況跟前述行政機關正副首長專用車一樣。至於立法委員們,並無專屬配車,而需使用統一調度的公務車輛。

具體來說,立法院目前實際使用46輛車,需分配給扣除正副院長後的111位立委申請調派使用。根據立法院公務車輛使用要點規定,委員使用公務車輛的調派順序,為:委員正式活動、各委員會及專案活動、委員往返各機構接洽公務、支援婚喪喜慶(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為限,並限當日使用)與其他使用,但每次車輛往返超過100公里部分,其油料等費用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就法而論,「其他使用」意義不明,充滿公私混同的可能與法律風險。倘若民眾也認為立委不應公車私用的話,則建議請立法院將此其他使用類別斷然刪除,抑予以更明確化規範為宜。

最後值得補充一提的,長期飽受「車輪上的貪腐」困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對公車私用問題相當有感,根據今年甫印發的最新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裡,針對公務用車即有專章規範。該條例第31條更進一步規定「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等語。以此為借鏡,筆者期盼我國也能針對公務車使用建構更透明、合理的行政法規範,俾從制度面上消弭公車私用紛爭。

2025-05-31

平議藥事法第103條之爭

衛福部於今年三月中旬針對藥事法第一○三條所頒佈的函釋,讓修習卅五學分中藥核心課程並具一年實務經驗的相關系所畢業生,得以依法申請為中藥販賣業藥商,開啟新生從業人員之路。只是此舉卻也釀成了藥師公會全聯會五度上街抗爭。西藥中藥之爭,又再度浮現。

就法而論,本案其實頗為單純,癥結在於解釋性的行政規則可否逾越法律?詳言之,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規定,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就整體文義觀之,本項條文文字連貫、性質屬於例外性、過渡性的落日條款,毋寧旨在解決卅二年前既有從業人員在法律變動後,繼續執業的信賴利益罷了。

本次衛福部以函釋讓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卅五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然而,解釋性行政規則不能牴處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能牴處法律,這個是公法學的入門ABC概念。衛福部透過切割並曲解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法條文義所創設的函釋,將落日條款架空,實非法之所許。

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危機,固然是衛福部亟待出手解決的課題。但台灣既然作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最大公約數的基本要求,透過枉法解釋所偷渡的善意,只會加深紛爭與對立,更會對民眾飲食及醫療保健中藥之用藥安全及療效造成負面影響。衛福部若真的有心要把落日條款變日出條款,就請大方提出藥事法修正草案,透過修法解決,方為正辦。

2025-05-26

核三公投案只是投了個寂寞

立法院日前通過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提「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全國性公投案,本案經中選會確認係「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遂決定發布公民投票公告,將該案編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今年8月23日(周六)投票。

核三廠有2個反應爐,第2號機商轉於1985年5月18日,原本依法已於40年後,亦即今年5月17日除役退場,讓整個核三廠功成身退。這個充滿政治機鋒的全國性公投案,頗有從學術觀點研究的趣味。

首先,我國公投法的基本設計正途在於由下而上的公民意志彙整,因此該法設計了相當詳細的公民提案、連署程序,至於由立法院依該法第15條第2項這種跳過公民提案連署、直接交付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的情形,毋寧是一種相當例外性的特殊設計。為何提案公投的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捨正途不走,而破天荒動用這個例外條款召喚公投,箇中答案相信與進來中國國民黨為反制大罷免而意外釀成的名冊大抄襲事件脫不了關係。畢竟對於中國國民黨來說,由下而上發動公民連署的法律風險實在太高。

接著來看,本次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這個主文問題頗大,中選會雖沒有挑剔,但剛好可以作為提供給中學生作為公民閱讀素養素材。其一,繼續運轉的前提在於「無安全疑慮」。姑且拋開政治世界的高深莫測,而用一般正常人立場來思考:請問誰家中還有服役超過40年的機械家電用品?縱令有之,主管機關的長官們真能膽敢確認繼續使用安全無虞?公投即便再怎麼神聖,也終究無法突破機械物理上使用年限。

由此觀之,縱使本項公投通過,在安全性顧慮下,核三廠真的可以繼續運轉嗎?令人懷疑。其二更是饒富趣味,關鍵出在主文裡「繼續運轉」這四個字。如前所述,核三廠第2號業已於今年5月17日除役退場。因此有到8月23日投票當天,事實上核三廠客觀上已無繼續運轉的反應爐了,在法律上這叫「客觀不能」是也。正確的主文寫法應是「重啟運轉」才是。「Alea iacta est」,既然骰子已被擲下,這個公投縱使通過,空然徒耗納稅人11億元公帑;由於兩字之差,不管結果是通過或未成立,都是投了個寂寞,終究無法讓藍白鍾愛眷戀的核三廠老舊反應爐重啟再生。

最後,就是戰南北。本案是全國性公投,就是開放全國性公民投票。編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標的,是位於屏東縣恆春鎮的核三廠。無可否認,核電廠是典型的鄰避(Not In My Backyard, NIMBY)設施。種田都還要有休耕來調節,屏東這塊土地已承擔核三廠超過40年,難道還不夠嗎?憑什麼藍白立委跳過核一、核二,刻意召喚公投希望已經躺入棺材的核三廠死而復生?難道南部人的命不是命?提案公投在大中部地區起造一座又嶄、又乾淨發亮的安全核電廠,不是更符合核電廠址分配正義?這一連串質疑,期盼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在公投辦理過程中,能對大南方公民詳予澄清說明,畢竟11億元的公投開支不是藍白立委自掏腰包辦理,而是由納稅人的血汗所得買單。

2025-05-23

台灣開罰臉書 比起歐盟仍顯溫和

攸關全民福祉的詐防條例在去年七月獲朝野支持而順利通過,然而「徒法不足自行」,有了詐防條例,真能有效抑制網路詐騙亂象蔓延,重現數位信任社會嗎?尤其歐盟從二○二三年四月後依據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所指定的如臉書、抖音等超大型數位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我國應如何依法治理?從詐防條例立法近九個月以來,似乎仍無明朗答案。

針對Facebook平台未依詐防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的資訊,數發部近日終於以有兩則廣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而依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Meta公司每案各裁處五十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回首來時路,台灣平均每天被騙四億台幣,高達七成的財損都來自臉書,數發部此刻開罰,意義殊屬非凡。昭告我國自此走出跟臉書喝咖啡、博交情的指導勸說模式,而正式進入依法治理跨國大型平台的新紀元。

當然,相較於歐盟數位服務法動輒以「以前一個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百分比」作為處罰計算的強悍風格,我國詐防條例的罰則可說是相對「溫柔敦厚」,故此罰單的制裁效度如何,仍有待觀察。只是以此首張罰單為起點,期待政府機關暨公務員要能以全民福祉為出發點而對超級跨國平台勇敢執法,並隨時滾動檢討詐防條例罰則是否具有足夠遏阻力,必要時予以加重。打造一個具有數位信任的網路環境,已是當代政府與企業責無旁貸的共同責任。

2025-05-15

讓體育部到大高雄掛牌

賴政府自去年五月正式上任迄今,一個即將樹立的重要施政里程碑將在今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實現。根據報載,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日前已正式宣布體育部將於該日正式掛牌,為了迎接這件喜事,府院層峰也宣布將於今年下半年舉辦「二0二五總統盃-全民運動賽事」,包含三對三籃球、街舞兩項運動賽事,並藉此共襄盛舉。

回首來時路,要將屬教育部轄下中央三級機關的體育署,升格為跟教育部平起平坐的中央所屬二級機關,涉及諸多法律變動。在國會朝野高度對抗當下,朝野仍願意捐棄成見,共同為體育打拼,今年一月有關成立運動部的七案組織法案,在國會順遂三讀通過。這個成果得之不易,也再度彰顯了體育對台灣人來說不僅是體育,更是凝聚臺灣全民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作為賴政府重要政績的體育部,理應要有嶄新氣象。尤其對體育來說,如所周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兩大行政法人已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在此前提下,無論是新設立的體育部各司乃至全民運動署,筆者認為最適合的行政判斷應該在兩中心周遭就近選址,起造臺灣最高體育行政中心的嶄新輪廓。

習慣是一個很可怕的東西,因為習慣,會覺得理所當然。因為習慣,許多整天活在台北首都圈的政治頭人,或許從沒想過中央機關不設在台北市是什麼模樣,也可能忘記了陳水扁總統執政之際,體委會曾在高雄掛牌辦公的短暫歷史。昨天(15日)上午向行政院院會提出籌設進度簡報的官員們,大抵就是抱持這種大首都心態。詳言之,在教育部體育署官方簡報第十五頁,明確表示未來的運動部辦公處所將有二,其一為台北市的中山區,其二為台北市的大安區。至於從去年九月開始包括高雄市長陳其邁在內,大南方朝野各界期盼運動部設於左營的殷切期盼,中央官員們選擇充耳未聞,也毫無試圖辯解說明的意願。此種態度,令人浩嘆。

臺灣很廣很大,交通便捷加上通訊發達,沒有事事都要綁定臺北市的絕對必要。為了實踐首都減壓、為了證明衡平南北區域發展不是政客的芭樂票、為了給臺灣體育界一個真正的嶄新氣象,盼府院層峰能果斷扭轉欠通臺灣整體盤思考的設址政策。九月九日,讓大高雄民眾能喜迎運動部掛牌回歸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