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2

遏止職場霸凌 法制化不可缺!

為因應去年十一月勞動部勞發署同仁輕生案,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旋於去年十二月正式運作。一旦啟動通報,係以保密方式轉請權責機關處理,並由人事總處追蹤列管通報案件後續辦理情形。就短期來說,此措施固有立竿見影功效。但是從法律觀點而言,尚存缺憾。

何謂霸凌?遍觀我國現行法律,倘若排除性騷擾、性霸凌等跟性有關領域,真正明文提及霸凌的法律條文,事實上全集中於教育領域師生之間,與職場霸凌無涉。例如:教師法第十五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廿三條的「體罰或霸凌學生」、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的「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可參。

至於在工作職場領域,不管是涉及公部門的公務員服務法,抑或涉及私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迄今仍無針對霸凌的條文。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雖提及霸凌,但該指引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個行政規則,況且基本上也不適用在公部門服務的常任文官。

反觀日本,從二○一九年起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對職場霸凌已為明文規定,即「職場中以優越的關係為背景,超過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有害於所僱用之勞工的就業環境」。我國針對日本法制的研究成果,也已有相當程度積累可參。

遏止職場霸凌宣戰,政府不該只是擺擺樣子。連「職場霸凌」抑或「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在法律上都無法明確區別下,則筆者預見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日後運作恐陷入困境,徒耗更多行政成本與勞力。尤其,去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院已有在野黨迅速提出「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待審。倘若行政院真正有決心對職場霸凌宣戰,在最近幾個月內應勇於承擔地提出相關院版修法或專法草案,俾作為穩健營運的法制基礎。

2025-01-08

楊瓊瓔版老福法 毀財政紀律與世代正義

當法律草案涉及政府任務變動,尤其導致影響財政負擔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此乃涉及國家財政永續營運的重要條文,遺憾的是,卻往往飽受摧殘。

以立委楊瓊瓔、顏寬恒、徐巧芯、羅智強等廿一人最近連署提案的老人福利法第廿二條為例,其立法說明稱「若全面補助六十五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四百億元支出,僅占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點九九兆元的百分之一點三,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云云,藉此作為由中央統一補助老人健保費之事由。

楊瓊瓔等立委明知這個老人健保費統一由中央補助的條文將造成中央政府四百億元的沈重財政負擔,卻又對相對收入來源究竟為何避而不談。到底哪些其他施政領域會因老人健保費由中央負擔而犧牲、減損與退讓?立委提案,不能不明白給個說法。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顯然牴觸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再者,全民健保乃是一個滿意度極高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支撐台灣社會穩健運行的重要核心基礎。所得稅法錯綜複雜,有諸多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換言之,所得稅繳得少的老人,未必是經濟上難以負擔健保費之人。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關係成立後,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乃基本原則。

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武斷地將所得稅稅率連結補助老人健保費標準,法理邏輯混淆,尤其一方面加重其他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負擔,另方面又同時打造一批「有財力卻免繳保費」的特權老人階級,毫無公平正義可言。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草案,到底有多恨這個世代的年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