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7

虛擬的「新黨國體制」 無助於貪污案辯護

針對一件稍嫌重大的偵察中貪污治罪條例,現被羈押中的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邇來高分貝指控廉檢調乃至法院之諸多偵察與證據保全作為乃「新黨國體制」云云,用辭仍維持一貫辛辣聳動風格。柯姓被告不諳法律、人文社會素養稍嫌欠缺,涉訟過程中的情緒性發言,姑可諒解。但何謂「黨國體制」,還是有從法律角度闡明之必要,以正視聽。

有關黨國體制的法政領域期刊文獻,數十年來已累積相當豐碩的累積成果。而2020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以及憲法法院去年作成的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共同提及,在台灣所謂的黨國體制,其背景要從1945年談起,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歷經2年多以黨(國民黨)治國之訓政時期。嗣因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施行,進入憲政時期。惟,隨著1948年5月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1949年5月起在臺灣全省施行戒嚴,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直至1987年7月臺灣地區解除戒嚴,及1991年5月正式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國家體制始漸從非常時期下之黨國體制,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其次,什麼又是當年黨國威權體制的真實面貌呢?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更細緻地提到,在過去非常時期黨國體制下,執政黨即國民黨陸續以該黨總裁及主席為中心,由上而下遂行黨意。詳言之,國民黨為將該黨總裁及主席之意志,貫徹至國家各機關,遂在國家機關內成立黨組織,例如在民意機關中建立黨部黨團、在行政機關中設置政治小組,使其遵從黨之決意,執行黨之命令及貫徹黨之主張;另並要求服務於國家機關之黨員,就其職務範圍內有關政策之決定及執行,應透過機關內之黨組織,向上級黨部經常報告,並請求指示或建議…更要求任職於五院之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黨員,在必要時得列席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以確保黨對於國家機關之控制。在此背景下,黨之決策透過對各機關黨組織及對從政黨員之指揮及控制,得以規避憲政時期下憲法所定五權分立相互制衡之機制,達到以黨領政之效果。

綜上,在台灣學術圈裡,倘若提到非常時期黨國體制,其核心內涵如歷史學者陳君愷所剖析,係指在1945年至1988年間,以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為中心,的強人威權體制,透過中國國民黨附體於「中華民國」體制,以戒嚴形式高壓統治台灣。在「動員戡亂」、「戒嚴」名目下,強人威權體制對台灣社會進行鋪天蓋地控制,從而將其勢力滲透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學術、媒體等各個層面,宏大且綿密。這段無法磨滅的黨國威權統治史,年齡50歲以上的台灣人民曾親身體驗;至於30歲以下的年輕世代,也可輕易從課本、文獻乃至於GOOGLE、ChatGPT習得。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於今年2月公布2024年全球自由報告,針對201個國家與地區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進行評比。當代的台灣一如往昔表現優異獲得94分,持續列為「自由」國家,在亞洲排名第2,僅次獲96分的日本。台灣作為一個今日在國際上值得誇耀的民主自由國家,任何想要在台灣額頭貼上「新黨國威權體制」標籤的有心人,不啻凸顯其不理性、不科學、無知、資訊素養低落罷了。相信明年自由之家的評比,台灣將依然成績傲人,絕不會因院檢偵辦審理一樁貪污案件,而有所改變減損。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恣意誣指台灣現行民選政府體制為「新黨國體制」,除維繫強化對剩餘支持者的情緒支持外,實則對偵辦中案件百害而無一利。小草們真的還愛KP,衷心期盼能以科學、理性與務實態度,留給柯主席委任律師團純淨辯護的空間,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