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7

自由經濟和平龜山島

二○○八年中國國民黨政權以「拚經濟」作為選舉主軸,並設定亮麗的「六三三」作為具體指標。然而,台灣經濟並無當初馬政府承諾的卓越表現,再加上油電雙漲所牽動的萬物齊漲,導致台灣實質薪資反倒退至十六年前水準,小民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為何行政院選擇於二○一三年底才倉促推出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其終極目標簡單而言不過四個字「以新代舊」,亦即拋出「自經區」作為新的振興經濟噱頭,藉此轉移昔日「六三三」等經濟政見跳票的難堪罷了。

行政院臉書「台灣好政點」近日推出自經區「果然好讚,快來搶答」活動,每天「正確答題」的前百名不僅可獲電子禮券,後續更將有平板電腦抽獎,引發外界浪費公帑質疑。

筆者實際進入作答,該遊戲當日的題目為「自經區的終極目標是?」至於答案部分只有官版標準答案「自由經濟島」,以及陪襯的「和平島」與「龜山島」等兩個明顯惡搞選項,並無筆者堅信正解的「以上皆非」選項。尤有甚者,行政院強迫參與民眾惟有勾選「學理錯誤」卻「政治正確」的官版正解,才能進一步取得禮券與抽獎資格。繳稅月份才剛過,看到寶貴的血汗納稅錢不但被如此虛擲,還被花在「自費洗腦」的政令宣導活動上頭。納稅人,你為什麼不生氣?

2014-06-09

Basic rights are not yet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Article 16 of the 1789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says that “[a] society in which the observance of the law is not assured, no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efined, has no constitution at all.”
This sentence clearly encapsulates the modern understanding of what a constitution should do.
In addition to containing many flaws in its treatment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per checks and balances, Taiwan’s Constitution also contains many issues concerning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that have been waiting for many years to be addressed.
To be more specific, the Constitution is quite specific when it comes to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basic human rights —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but when it comes to the second-generation human rights —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it is out of step with the times.
Furthermore, the Constitution has nothing at all to say when it comes to the thir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at have been added since the 1970s — generally described as collective rights — 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ights, there are also such rights as the inviolability of human dignity, due legal process, privacy rights,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and the right to health.
These are all basic human rights that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address directly but they have been incidentally addressed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n it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over the past dozen years.
Although these interpretations represent a great improvement, the fact that the Constitution has failed to adapt to changing times has meant that these precious human rights advances have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document.
On the contrary, people are forced to assemble a protection of these rights from examining part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Such a backward legal system is not only a hindrance to building a public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constitutional law, it also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universal spread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To bring the level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into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so that Taiwan can reach the same level as advanced democracies around the world,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major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to deal with the shortfall of human rights in it.
On Tuesday last week,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referring to an opinion poll by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said that mainstream public opinion did not agree with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However, a closer look at the 20 questions in the poll shows that the only question that was related to the human rights issue wa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the age limit for the right to vote should be lowered from 20 to 18 years.
It is highly regrettable that the president would use an official poll lacking in credibility as a basis for an all out rejection of the possibility of expanding the list of human rights included in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government’s policy pledge to “respect, protect and fulfill human rights” nothing but a political slogan aimed at deceiving the public?

Taipei Times/Editorials/2014-6-9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2014-06-05

人權大步倒著走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楬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現行憲法除了分權與制衡呈現諸多破綻外,於人權保障方面,亦早有年久失修情形。

析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的保障,固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的關照,卻已跟時代脫節。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乃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現行憲法更是付之闕如。

再者,包括: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媒體接近使用權、健康權等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契機,雖已有長足推進,惟反觀受限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這些寶貴的人權進步成果始終未能在憲法條文裡忠實反映,人民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如此法制落後現象,不僅有礙於人民形成憲法意識,亦不利於人權教育的普及推廣。為使憲法的人權保障程度能與國際人權公約切實接軌,並進而與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駕齊驅,現行憲法有關人權清單部分,的確有大幅翻修擴充的必要。

日前總統馬英九拿國發會的官方民調,宣稱主流民意都不贊成修憲云云。惟仔細觀察問卷裡的十二個提問,只有調降選舉權至十八歲部分與人權有關。總統拿這份公信力不足的官版民調,就想全盤否認擴充憲法人權清單的可能性,令人浩嘆。所謂「人權大步走」的施政理念,難道只是欺瞞人民的政治語言而已?

2014-05-18

考委減量 利大於弊

總統府日前公布第十二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名單,加上正、副院長,洋洋灑灑共二十一人,陣容龐大已快逼近小學一個班級總人數。針對這份考委名單,主流媒體大抵以:性別分布、留任、博士比例、人馬派系,乃至於政治裙帶等諸多視角進行評述。然而「為何納稅人要養那麼多考委?」這個饒富意義的法律課題,卻鮮少被提及關注。眼見台灣國家財政漸趨窘困,公部門人事費卻持續逆勢成長,政府步上「希臘化」危機之際,有關「考委減量」課題,宜值納稅人於五月填報所得資料時一併審慎思量。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的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打點,堂堂的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考委名額十九人的規定固然行之有年,惟其背景乃一九四七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至於合理的考委人數應如何規劃?筆者認為公平會編制七位委員,能帶領該機關調查處理全國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等行為;通傳會編制七位委員,亦能帶領該機關擔當全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管及發照等任務。過於肥大化的考委人數若能比照辦理,不僅能節省龐大人事開支,亦無礙其維持機關現有運作機能。

查閱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筆者發現二○一二年五月間即有立委連署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擬將考委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俾節省考委人事支出,並同時促進人事流動。權且以每位考委領取部長級年薪約五百萬元保守計算的話,將考委一舉降至七人,等於每年為納稅人節省超過六千萬元公帑,頗為可觀。可惜的是,這個可謂利大於弊、符合財政簡約精神的修法提案卻遭執政黨無端杯葛,迄今仍躺在國會裡「擇期再審」,令人浩嘆。

2014-05-13

喝酒不打人?

立法院乃代表民意、監督政府施政的重要憲政機關。然而由於我國甫於一九九0年才逐漸脫離威權國家之列,民主根基尚淺。反應在立委表現上,不出席、不發言、不質詢、不修法等諸多亂象迭生。於是有公民團體開始以監督立委為職志,透過問政活動公開、分析、及評鑑等方式,藉由輿論導正立委問政偏差行為。經多年努力,成果斐然,卻也不免併發後遺症。晚近值得關注者,則是立委為營造績效而濫提法案行為。

以菸酒管理為例,菸酒販售者本屬人民的營業自由,菸酒消費者則是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的消費自由。我國自二00二年起施行菸酒管理法,開始針對菸酒製造、進口與販賣等活動進行管理。有趣的是,無論行政院或立法院都對這個年僅十餘歲的年輕法律投入甚多關愛眼神,該法自施行以來已歷三次修正,最近一次還是於前年八月公布,甫於去年一月施行。惟行政院又以「時空環境變遷,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為由,再度提出條文更動幅度頗大的修正草案,並於前年十一月間送國會審議。查詢立法院第八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更可發現除行政院版草案外,同時有二十個由立委提出的待審草案,比近月兩岸協議法制化爭辯裡朝野七個版本競逐的盛況還多上三倍,數量之多,令人咋舌。

分析這二十個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林岱華版基於菸酒產業輔導經營與國際行銷推廣觀點,提案將本法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黃文玲版提案刪除久遭詬病的查緝獎金,以導正公務員執法偏差心態;高志鵬版提案將輸入一定數量以上私煙、私酒罰金大幅調高,以降低走私誘因。這些提案各有其政策目的,不無值得肯定處。惟其他草案,如廖國棟版,要求酒容器上增列標示「喝酒不打人」、免稅菸酒內外包裝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且要求「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等「創意立法」,則相當有待商榷。詳言之,法律用語貴在嚴謹明確,更須顧及人民營業自由。把「喝酒不打人」這種通俗口語恣意納入條文,折損法律嚴肅性。至於強命免稅菸酒商品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標示不得轉售,不僅顯逾越對營業自由的合理限制範疇,更不啻昭告於我國免稅商店購買菸酒商品之國內外旅客,台灣人民「判斷是非、控制行動」的心智能力特別低落,必須不時依賴「保姆政府」耳提面命。

最後應附帶一提者,賴士葆版及王育敏版基於查緝走私觀點而提案導入登記制度,亦即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登記者為限,始得合法販售菸品。至於無登記的雜貨店、檳榔攤等將取締處罰。此一提案乍見之下似有其正當性,惟一旦付諸施行,究竟影響多少中下階層人民的工作與生計?衝擊有多大?草案裡毫無著墨,如此即興式的魯莽立法,也絕非國家之福。

2014-05-12

考試委員減量 Z 〉B

總統府上週公布第十二屆試委名單,加上正、副院長,洋洋灑灑共廿一人,陣容龐大已快逼近小學一個班級總人數。台灣國家財政窘困,公部門人事費卻持續成長,政府有步上「希臘化」危機。有關「試委減量」課題,宜值納稅人於五月報稅時審慎思量。

查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機關公務員打點,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試委名額多達十九人,說穿了不過是「大中國」體制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現況而論,試委人數顯屬過多,與當代行政簡約潮流背道而馳。至於試委合理人數為何?筆者認為公平會編制七位委員,能調查處理全國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等行為;通傳會編制七位委員,亦能擔當全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管及發照等任務。試委若能比照縮編,不僅能節省龐大人事開支,亦無礙維持現有運作機能。

翻閱立法院公報,其實二○一二年五月間即有立委連署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擬將試委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俾節省人事支出。權且以每位試委領取部長級年薪約五百萬元保守計算,等於每年節省超過六千萬元公帑。筆者希望全國納稅人能督促立委理性支持修法減少試委人數,同時對漠視國家財政健全的立委嚴厲譴責。倘若朝野立委能捐棄成見,掙脫黨意束縛,藉此契機齊力推動「試委減量」的法制變革,此舉當是台灣在邁向財政紀律重整的道路上,正確且重要的一步!

2014-05-06

核四公投的詭詐

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稱核四「停工不停建」。至於有關核四公投,仍堅持應依公投法雙二分之一門檻辦理。如此立場,實則充滿詭詐。

詳言之,全國性核四公投應如何設計,關鍵繫於公投主文表述方式。更露骨的說,在鳥籠公投法下,所有試圖召喚公投的提案者,必須精心算計,主文命題怎麼表述,就大抵支配公投的結果。倘若按去年執政黨立院黨團透過某立委發動「你是否同意核四廠不得運轉?」這種負面表述方式辦理核四公投,根據過去六次全國性公投失敗經驗,該公投預估將因領票門檻未過半而未通過。屆時政府便可順勢將公投結果解讀為人民「不同意核四不運轉」,進而堂皇啟動核四。

反之,倘若按執政黨另一立委日前提出「你是否贊成核四運轉」正面表述方式辦理公投,事實上只要消極不參與的投票權人,即等同於間接否決核四運轉,該公投也預料將因領票門檻未過半而未通過,爭辯三十餘年的核四存廢爭議就此落幕,倒也是美事一樁。然而從公共財政角度而言,事前明知正面表述的核四公投註定失敗,政府卻仍堅持核四要順利完工。在國家財政瀕臨崩壞之際,還要繼續挹注百億公帑在一個幾乎不可能運轉的錢坑設施。撇開圖利、自肥等疑慮不談,如此欠缺財政理性的作法,怎向廣大納稅人交待?

2014-04-08

服貿公投行不行?

台灣指標民調公司曾於去年七月底發布「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經貿協議與核四」民調,其中詢問若社會上對服貿協議仍有很大爭論,且朝野政黨各自堅持立場情形下,當時有百分之六十九的民眾贊成由公投決定;其中,在中國國民黨支持者裡,贊成公投決定的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二。今年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後,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於本月四日召開「服貿議題與政黨表現」趨勢調查發布記者會亦指出,有高達百分之六十八民眾支持年底舉辦公投來解決服貿爭議。太陽花運動雖於本週四將隨學生退出議場而暫告緩和,但服貿招致的紛爭尚未正真落幕。分析上述民調數據,服貿公投似乎是澈底化解當前政治對抗僵局之契機。以直接民主手段決定國家重大公共政策走向,方向上固值贊同,惟其中有關公投法領票門檻問題若不先予排除,恐仍無助於解決爭議。

公投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回顧六次全國性公投經驗,皆以挫敗告終,其中最主要之癥結在於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關鍵。

要依現行公投法規定辦理服貿公投,若發動者乃立挺服貿的府院層峰,則所設主文必為「是否反服貿?」,然後估算屆時因領票率未達過半門檻,藉此一舉瓦解民間反服貿勢力。反之,民間反服貿立場者所期盼的主文必為「是否挺服貿?」,一樣算計著屆時因領票率未過半,使府院高層的挺服貿政策灰飛湮滅。不過後者的如意算盤將遭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而功敗垂成。一言以蔽之,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下,誰能左右主文命題方向,誰就支配公投的結果。

公投原本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遺憾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企圖藉公投方式化解服貿衍生迄今的政治對立並非毫無可能性,惟箇中關鍵在於「先修法,再公投」,亦即透過修法甚至另立專法方式,將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限制」之規定導入,藉此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如此一來,反服貿與挺服貿的雙方即可透過投票方式公平、和平對決,無庸耗費精神在公投主文的文字遊戲上打轉。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4-9

2014-04-04

憲政有病 經貿偏方沒效

憲改問題是否為民眾關心的重要課題?檢視總統馬英九於二○○八年大選前後反覆宣示的憲改承諾,可見端倪。

在二○○七年六月國民黨全代會中,馬英九提出若當選總統,將成立憲法評估小組,檢討現行憲法優缺點,於適當時機推出憲政改革法案。同年七月適逢解嚴廿週年,馬英九又提出「台灣民主徒具形式要件,缺乏實質內涵」,「從未落實憲政自由主義精神,法治與分權制衡觀念不能強化,使台灣只有『轉型』而沒有『正義』,陷入民主發展困境」等精闢觀點,並進而具體承諾於二○一○年成立「憲法評估小組」,確實檢討雙首長制、國會減半等議題,並在朝野共識下推動修憲云云。由此觀之,憲改不但是民眾關心,更是總統馬英九施政清單裡老早設定的重要課題。遺憾的是,這張由馬英九選前信誓旦旦開出的選舉支票跟「六三三」、「馬上好」一般迄今無法兌現,唯一成果只有行政院研考會編列四百萬公帑委託國家政策基金會作成的一本研究計畫成果而已。

馬英九希望透過憲改,讓台灣實現轉型正義、突破民主發展困境,行政院「經貿國是會議」的格局顯然不足以解決這些體制問題。平心而論,太陽花學運團體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並無新意,不過是督促總統馬英九儘速兌現當年許下的憲改承諾而已。筆者衷心盼望行政院莫再次錯估形勢,辜負民意期待。

2014-03-27

服貿事前不透明 事後說幾次也沒用

日前報載總統夫人周美青與作家陳玉慧臉書對話,針對服貿利弊疑慮,周美青以「人民既有疑慮,就有責任再多說幾次」回應,似與馬總統二十三日國際記者會裡「立法院一定要通過對台灣絕對利大於弊的服貿協議」論點相互呼應。服貿爭議延燒至今,府院層峰似乎依舊劃錯重點,街頭學生與公民未必全然反服貿,更重要的訴求在於反黑箱。

權且就保險業為例,目前臺資產險業的車險業務多需與在地保險公司合作,客戶必須另向中資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造成客戶投保或理賠服務等不便,服貿協議爭取開放「交強險」業務,顯然有利台資產險業者深耕中國車險市場。由此觀之,在特定產業裡,服貿協議或許是福不是禍。平心而論,服貿利弊原本是可理性溝通、辯論的公共政策課題。惟值得非議的是,服貿協議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其範圍廣及十二個服務部門,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金融及證券、教育,涵蓋一百五十五項行業。如此涉及人民經濟生計的重要貿易磋商,事前卻被馬政府完全保密、黑箱作業,多數產業界未經告知及協調,輿論也無法報導與監督。甚至本應於簽署前完成並公開的評估報告,也是於簽署完畢後的七月十七日才由經濟部及各相關機關倉促完成,且內容避重就輕,充斥各種空泛、冰冷的經濟模型分析,對「非經濟性因素」的國安衝擊幾乎略而不提,毫無說服力。借用馬總統去年九月政爭的流行語「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

程序正義貴在決策前平等、雙向、理性的溝通與辯論,而非決策後片面、單向、政令宣導式的廣告與教化。「先射箭再畫靶,先簽署再評估」,如此不顧事前程序正義的粗魯作法,事後再多說千百次恐怕也是無濟於事。發展至今,為維護國家和諧與政局安定,筆者建議府院層峰應思考將整個服貿協議「砍掉重練」,在透明、公開精神下,重啟兩岸服貿協商機制,以徹底杜絕人民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