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爾斯的論壇
2026-06-19
廢監院比登天還難 超高修憲門檻讓憲法「一字不能改」
2026-06-12
「AI習近平」不可畏 需嚴防「語料庫」污染
從中國立場而言,自二〇一四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體系以降,已建構廿個國安重點領域,包括「AI安全」。當代中國,一方面要集中全力幹大事,積極發展AI技術,俾創造領先世界的優勢。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緊扣「政治安全」,亦即維護中共的領導和執政地位、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AI習近平」此刻橫空出世,並不讓人意外。
台灣經歷黨國威權體制洗禮,大部分國民已不會再將政治人物的言論奉為聖典膜拜,「AI習近平」對台灣影響力實則甚微。真正值得擔憂的,反而是追問我國日常使用的諸多跨國性大型AI服務,有無遭受來自中國不良影響?
承前所述,中國特別強調「AI安全」,所有AI技術發展都要在這個前提下,被嚴格的控制。跨國性大型AI相關產品服務,當然也脫離不了在「總體國家安全觀」體系下被監管。換句話說,對跨國性大型AI服務提供者而言,要瞄準中國廣大市場,其代價就是配合中國法遵。任何AI產品或服務,只要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執政地位造成風險、抑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破壞之虞,就可能被中國當局列為鐵拳打擊的對象。
「AI習近平」不足畏,該注意的反而是跨國性大型AI服務提供者為了中國市場利益所做的隱誨「調整」、甚至投其所好而將中國大量的政治思想與觀點吞入語料庫內,並清洗與排除其他不同觀點。這種難以察覺的語料庫污染(Corpus Contamination),一旦日積月累、點滴滲透人心,對台灣民主憲政秩序而言,恐將帶來災難性破壞。期盼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提高警覺、嚴密關注為是。
2026-06-02
高雄國小教師之死──校園濫訴的制度缺陷
近日,高雄市四維國小發生教師墜樓身亡事件,引發輿論探討到校園濫訴問題。事實上,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除校園以外,公私部門職場與法院,諸多有關以「性別平等」、「霸凌」為藉口的濫訴案件,已是長年積累、苦無解方的老問題。
就設計體制而言,為保障申訴人權利,一旦號稱被性騷擾、霸凌者提出檢舉案,縱使因程序不受理或無理由遭實體駁回,也不會受到法律上不利益對待。檢舉提出成本低廉,加上失敗也不用負責,原則上沒有誣告罪問題,「申訴制度飛彈化」現象於是生焉。換句話說,原本是利益良善的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有時卻遭到惡用,成了恣意攻擊、毀滅他人的法律飛彈。
從被檢舉人的視角來看,一旦程序啟動,就陷入了一連串根據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務員保障法、職業安全法等法律所規定的種種調查與答辯狀態。倘若第一線操作認定性騷擾、霸凌制度的相關人員係由受過科班法律專業訓練,瞭解訴訟法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原理之專業人士擔任,或許還有可能適時攔截濫訴飛彈的攻擊,還無辜者清白。但無奈的是,諸多職場上性騷擾、霸凌案的調查與操作,因為制度設計缺漏,導致法律專業有可能完全摒除在外。
根據教育部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中第9條規定有關學校接獲檢舉後,係由調查人才庫人員1人加上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受理與否。魔鬼就在細節裡,在這個程序裡參與案件應否受理案件之人,很多現實狀況是沒有任何人具有科班法律專業,而是依賴素樸的「感覺」來判斷檢舉案件有無具體內容?應否展開後續調查?退步而言,縱使調查程序裡面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但是在無記名投票表決下,非專業主導的可能性大增。於是乎在把關不嚴、檢舉案件寬鬆成案的時代氛圍下,攔截濫訴飛彈的防禦系統,事實上經常處於功能麻痺狀態。
法律絕非萬能。但性平、霸凌事實之調查與認定,為何法律專業至關重要?以性平案、霸凌案所共通涉及的侵害行為認定來說,基本上調查者要有清晰概念,先界定誰是被行為人、被指控的行為人又是誰。倘若檢舉人指控的是有人遭霸凌、但自己卻非被行為人,只是宣稱看到或聽到而已。此時該調查案件即應以不受理終結。至於更周到的處理,則是另外開啟新程序,詢問在前檢舉案所稱的被行為人,是否果真遭受霸凌侵害。
其次,就調查侵害行為部分而言,由於現階段時光機尚未發明成功,任何侵害行為的具體事實都要扣在證據法則之上。究竟有無具有說服力的人證、物證可以支撐行為人的霸凌行為確實存在?人事時地為何?案件受理前應詳予釐清才是。
遺憾的是,晚近筆者發現有機關略過以證據為基礎的霸凌行為調查,離譜地逕以非法律手段的「匿名問卷調查」與分析,作為認定霸凌成案與否的重要依據。匿名指控猶如匿蹤飛彈,被檢舉人根本無從藉由跟自稱遭性平或霸凌的被行為人進行交互對質,釐清事實。這種逸脫法律專業的事實認定歪風一旦放任蔓延,筆者悲觀預言,濫訴案件只會繼續增生。
2026-05-05
又要普發現金? 平議國民黨團「預算法81條之1」增訂案
就財政法學理而論,這個修法提案破綻百出,一旦貿然通過,本身就是釀成財政亂象的禍端。詳言之,首先就理財常識出發,已積欠的債務,後續既要付本也要還息。倘若全年實徵淨額有賸餘,當然要優先償債。動輒普發現金,坐視政府債務持續累積,豈有此理?
其次,何謂「稅收超徵」?提案也有所誤解。蓋預算者,乃「預予計算」之意。亦即國家就未來一年度運作所需的財政收支數額,事先予以估量計畫。然計畫不管如何精密,既然係對未來情勢的預估與先期反應,終究不免受限於人類預知將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計畫與現實間恆存落差。反映在稅入部分,每會計年度的政府稅入預算,充其量就是前一年的預先估量,由於世事多變,景氣榮枯無人能料。因此實際歲入跟先前的預算推估產生「超徵」或「短收」情形,乃是正常現象,不會推導到「返還於民」結論。要之,所謂「超徵還民」主張,終究乃預算法上之無稽。
另外,從財政實務運作而言,只要在編列概算之際,政府刻意「高度樂觀預測」對下一個年度歲入金額預估,則所謂「超徵」狀態即很難發生。換言之,即使這個條文縱使通過,政府只要稍做操作,實則也將形同具文矣。
文末,查預算法第五十一條前段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依法理最遲應於去年十一月由立法院議決完竣、十二月中旬由總統公布的的二○二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拖延近五個月,迄今還在立法院卡關。將預算法當塑膠看的在野黨諸君,此刻還有臉談預算法修正?
2026-04-19
蔣經國的勸告 鄭主席沒放在心裡
2026-03-29
總預算卡關七個月 行政院應速謀自救
2026-01-30
在怎麼野蠻也不能把預算法當塑膠
2025-12-25
以「北韓法學派」相譏 有失法律學者格調
不管政治立場為何,相信都不會否認最近憲法法院作出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會是歷史上最具有重要性與爭議性的憲法判決之一。10個法學者往往有10種法律意見,這種狀況並不罕見。專家學者只要言之成理,各自抒發己見,並努力說服不同意見之人。其他的,就是學術自由的範疇。至於是非對錯為何?哪種見解會變成日後的法界通說?就且讓法學業界的言論自由市場抉擇。
不知從何開始,晚近有些法學者,對持不同意見的法學者以「北韓法學派」相譏。這種行徑,頗為幼稚,有失法學者格調。
詳言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北朝鮮)於1991年與大韓民國同時加入聯合國,成為正式會員國。其法律體制,基本上當然具有濃厚的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特色,以黨領政、以黨領軍。但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又添加了些傳統東方王朝色彩的領導崇拜因素。例如北朝鮮憲法前言,直接就明文寫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是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和偉大領導者金正日同志的主體國家建設思想和國家建設業績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金正日憲法」等語。這點,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有異曲同工之妙,該國憲法前言也是也明白寫入「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云云。
我國憲政結構基本上屬西方民主憲政體制,跟具有北朝鮮、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完全難以比較。
完全不願意去瞭解北朝鮮法制者,才會恣意把北韓法學派掛在嘴邊,將這個貼標籤幼稚地貼在其他法學同道身上。查北朝鮮憲法第159條以下規範中央法院,道(直轄市)法院,市(區)、郡人民法院和特別法院等。要注意的是,根據北朝鮮憲法第167、168條規定,作為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的中央法院,主要任務在於監督所有法院的審判工作,並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這個設計充分展現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憲法的色彩。在此體制下,即便是中央法院,也要服膺最高人民會議,也因此對於最高人民會議通過的法律,邏輯上不可能被中央法院審查、推翻。
換言之,「沒有違憲審查機制」是包括北朝鮮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政體制的重要特色之一。除非把整個憲政體制打掉重練、朝西方看齊。否則在北朝鮮,不會有人去討論最高人民會議所制定的法律會不會「違憲」的怪課題。更淺白地講,正港的北韓法學派,不會討論違憲審查課題。
將視野移回台灣,再訪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其主要癥結,大抵在於探討立法程序明顯重大瑕疵,以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等嚴肅的憲政秩序課題。期待臺灣法律業界,能展開具有品質與格調的學術討論。至於北朝鮮法制是一個臺灣法學業界普遍陌生、也幾乎沒有學者願意耕耘的邊陲領域。既然毫無研究,就毫無資格曲解、甚至貶抑嘲諷他國法制。
專業人,就要講內行話。這是作為一個法學者的基本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