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回顧過去數個月以來,馬政府耗費大量公帑收買媒體大打政績廣告,引發違反行政中立的質疑。馬政府當時辯稱這些廣告都是「常態性的政策業務宣導」。惟細心的民眾只要對照考察本週政府廣告銷聲匿跡的情況,當可瞭解過去這段期間撲天蓋地、無孔不入的政府廣告百分百是以輔選為目的,與行政中立法背道而馳。
法律貴在落實。陳義過高卻無法執行的法律只是廚餘垃圾。這次大選結果的意義,除了選總統與國會議員外,同時也是測試民眾對行政不中立、公帑輔選行為容忍程度的「另類公投」。台灣果然是高度包容的社會,超過五成人民對政府選前嚴重違反行政中立,不惜巨萬,燒錢廣告的作為似乎不以為意。既然如此,為維繫法律尊嚴,筆者建議新國會應嚴肅考慮將行政中立法予以廢止,俾防範未來還有如筆者般的蛋頭學者「很傻、很天真地」相信行政中立應是公務員依法應恪守的基本價值。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1-19
2011-12-18
建百黑預算 請比照辦理
「夢想家」兩天燒兩億公帑的鋪張至今仍讓人毛骨悚然。其實這兩億只是零頭,翻閱立法院預算中心「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建國百年基金會弊端至少可歸納:
一、規避監督:基金會設立基金為三千萬元,其中由台酒、中油、台電及台糖出資七百萬元,占二十四%。雖未達預算法第四十一條預算書應送立院審查規定,惟其他捐助者尚有中華電信、台船、台泥、台肥等民營化企業,政府具有實質控制力;且一百年度總統府編列五千萬元補助營運經費,卻未列基金捐款,刻意降低政府捐助金額比重,致相關預決算書免送立院審議,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
二、預算失真:依文建會資料顯示,一百年度金額達三十三億餘元,但經該中心統計,橫跨兩個年度相關預算數共計三十五億餘元。預算書未真實表達所需經費,顯有失真。
上述指證歷歷的指摘並非自在野黨,而是出自素有「立法院良心」美稱的預算中心之手,可信度甚高。本週欣見馬政府大方公布「宇昌案」解密公文,近日特偵組甚至以閃電戰速度展開偵查。吳敦義對此事曾義正辭嚴指出:「政府對國人要光明正大,把黑箱打開、攤在陽光下」。偉哉斯言!筆者籲請馬政府循同一標準,不僅應立刻把三十五億元的建百案黑箱預算打開,攤在陽光下,供全體納稅人檢視,同時更要請特偵組展開偵查,以防重要證據遭相關人員湮滅,俾利後續司法訴追。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2-19
一、規避監督:基金會設立基金為三千萬元,其中由台酒、中油、台電及台糖出資七百萬元,占二十四%。雖未達預算法第四十一條預算書應送立院審查規定,惟其他捐助者尚有中華電信、台船、台泥、台肥等民營化企業,政府具有實質控制力;且一百年度總統府編列五千萬元補助營運經費,卻未列基金捐款,刻意降低政府捐助金額比重,致相關預決算書免送立院審議,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
二、預算失真:依文建會資料顯示,一百年度金額達三十三億餘元,但經該中心統計,橫跨兩個年度相關預算數共計三十五億餘元。預算書未真實表達所需經費,顯有失真。
上述指證歷歷的指摘並非自在野黨,而是出自素有「立法院良心」美稱的預算中心之手,可信度甚高。本週欣見馬政府大方公布「宇昌案」解密公文,近日特偵組甚至以閃電戰速度展開偵查。吳敦義對此事曾義正辭嚴指出:「政府對國人要光明正大,把黑箱打開、攤在陽光下」。偉哉斯言!筆者籲請馬政府循同一標準,不僅應立刻把三十五億元的建百案黑箱預算打開,攤在陽光下,供全體納稅人檢視,同時更要請特偵組展開偵查,以防重要證據遭相關人員湮滅,俾利後續司法訴追。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2-19
2011-12-17
拆解「舉債建設」騙局
昨天下午的電視辯論會,馬先生又再次高舉「建設」口號作為國債惡化藉口。這個華麗的騙局,選民可從以下兩點輕易拆解:
一、舉債未必用於建設:以馬政府自我感覺相當良好的消費券政策為例,八百多億的預算財源全由舉債籌措。這筆下一代子孫要付本還息的借款「建設」了什麼?而且原先馬政府吹噓的乘數作用與經濟成長率,事後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也證明遠低於預期。
二、舉債建設的欺瞞性:建設公債實則有放任政府巧立名目,以遂借貸目的之嫌。從財政法理而論,在租稅國家原則下,國家財源主要應來自稅課。租稅既來自全民捐輸,本應用之於全民,不能特為指定用途。惟因公債發行僅限建設公債一端,是以欲發行公債的政府,大可將徵得的租稅優先充當經常性支出,先刻意造成資本性支出財源不足的困境,再以建設名義大方舉債。因此在結論上,所謂「舉債建設」充其量不過是高明的政治騙術罷了。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1-12-18
一、舉債未必用於建設:以馬政府自我感覺相當良好的消費券政策為例,八百多億的預算財源全由舉債籌措。這筆下一代子孫要付本還息的借款「建設」了什麼?而且原先馬政府吹噓的乘數作用與經濟成長率,事後依據審計部決算報告也證明遠低於預期。
二、舉債建設的欺瞞性:建設公債實則有放任政府巧立名目,以遂借貸目的之嫌。從財政法理而論,在租稅國家原則下,國家財源主要應來自稅課。租稅既來自全民捐輸,本應用之於全民,不能特為指定用途。惟因公債發行僅限建設公債一端,是以欲發行公債的政府,大可將徵得的租稅優先充當經常性支出,先刻意造成資本性支出財源不足的困境,再以建設名義大方舉債。因此在結論上,所謂「舉債建設」充其量不過是高明的政治騙術罷了。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1-12-18
2011-12-11
一分鐘搞懂宇昌案
李登輝前總統因高喊「棄馬保台」,因此在下野十一年且逾九十高齡時,還能被檢方翻出十年前「國安舊帳」以貪汙罪訴追。針對威脅性更大的蔡英文,若有任何可以牽連刑責的蛛絲馬跡,難道馬政府真的會「溫良恭謙讓」輕言放過?公文無論解不解密都是假議題,君不見政客名嘴動輒可掏出機密文件恣意指摘他人又免受訴追的司法奇觀俯拾皆是?由此可見,馬政府並非「不願爆料」,而是苦於「無料可爆」,因此僅能以黨團名義,在選前關鍵時刻用黨產買廣告大玩負面文宣戰術,難以進一步操縱司法讓政敵陷入訴訟泥沼。一言蔽之,從馬政府遲遲無法用任何弊案起訴蔡英文來看,正可幫選民再一次印證蔡英文的清白從政。
2011-11-28
「廉政英雄」的光與影
「有光就有影」是自然界不變的法則。「廉政英雄」呈現檢察官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的光明面,可惜腐敗、陰暗面卻無法一併忠實呈現。民間司改會從去年九月展開的「追緝惡檢」活動大致已告一段落,近日內將公開「檢察惡棍」諸多違法濫權情事,若能一併關注,當能導正電視劇過度美化的遺憾。
司法改革是台灣民主轉型過程的最後關鍵。但許多人往往將焦點放在法官,而忽略了檢察官。以去年激起大眾司改熱情的「白玫瑰運動」為例,輿論、網路攻訐的焦點便是集中在「恐龍法官」身上。但是若冷靜分析歷審判決書,恐怕問題最大的是草率起訴的檢察官。詳言之,綜觀本案事實審判決,被告是否性侵幼女,前後出現兩個迥異的事實認定:一、二審法院對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性侵事實毫無質疑,所差別者僅在既遂未遂上打轉。惟高院更一審判決卻完全逆轉,把證明被告有罪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不利被告的測謊、驗傷報告等逐一推翻,並以證人供述與街頭監視錄影畫面,證明被告並非帶被害人至住處,並以證據不足而判決被告無罪。
名偵探柯南常說:真相只有一個!到底那個版本才是真相,由於本案仍繫屬於法院,筆者姑且不多作評論。不過各事實審所認定的關鍵事實居然產生如此重大分歧,檢察官顯然難辭其咎。檢察官藉由犯罪偵查過程而能在第一時間最接近當事人、證人、證詞與證據,起訴犯罪應以掌握事實與足夠證據為前提。該案檢察官指控被告有罪的事實與證據,居然能被高院更一審法官逐一推翻。倘若該案真係被告所為,則檢察官的草率無疑縱放真兇逃離法網;反之若該案並非被告所為,則檢察官的起訴即是冤枉無辜人民。不管是哪一種可能性,由此我們俱可察覺草率起訴對司法正義的殺傷力。
筆者於去年九月起義務參與司改會「追緝惡檢」專案,在林永頌大律師帶領下與許多優秀的熱血律師埋身於判決書研析工作。一年多下來從許多無罪定讞判決中,我們不僅挖掘許多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持錯誤法律見解起訴、濫行上訴的實例,甚至從偵查光碟還可發現檢察官以流氓般態度高分貝恫嚇嫌犯的離譜行徑。如何儘速將這些量產司法冤屈的少數「檢察惡棍」自司法體制驅逐出境,並讓更多具有人權素養、嚴守分際的「廉政英雄」投身司法,這一點將是有志於推動司法改革的新國家領導人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2011-11-25
行政中立莫雙重標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上週媒體披露嘉義縣府倉庫堆放蔡英文競選文宣品事件,就法而論,此行為非僅張花冠縣長所稱的不妥,實則已達違法程度。對違法人員,縣府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懲處,以維法制。
行政中立法不僅適用於綠,同樣也該適用於藍。若拿同一標準檢視馬政府,其濫用行政資源輔選行徑更為離譜,令稅民共憤。從建國百年基金會氾濫的慶典、補助活動、利用總統府場地的「黃金十年」政見會、文建會兩億天價的「夢想家」樣版劇、各機關強迫人民「自費洗腦」的政績廣告,族繁不及備載。日前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一面高分貝指責嘉義縣府不是,另一面對馬政府上述荒唐、浪費行徑卻又選擇沈默以對,雙重標準實難令人苟同。
立委權力係由選民由下而上託付,而非總統由上而下恩賜。筆者奉勸藍委莫再一昧充當馬政府的忠心打手,而忘卻協助人民監督政府運作的天職。擇善固執敢講真話,才能贏得選民的尊重與支持。
行政中立法不僅適用於綠,同樣也該適用於藍。若拿同一標準檢視馬政府,其濫用行政資源輔選行徑更為離譜,令稅民共憤。從建國百年基金會氾濫的慶典、補助活動、利用總統府場地的「黃金十年」政見會、文建會兩億天價的「夢想家」樣版劇、各機關強迫人民「自費洗腦」的政績廣告,族繁不及備載。日前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一面高分貝指責嘉義縣府不是,另一面對馬政府上述荒唐、浪費行徑卻又選擇沈默以對,雙重標準實難令人苟同。
立委權力係由選民由下而上託付,而非總統由上而下恩賜。筆者奉勸藍委莫再一昧充當馬政府的忠心打手,而忘卻協助人民監督政府運作的天職。擇善固執敢講真話,才能贏得選民的尊重與支持。
2011-11-13
積極落實聯合國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乃是馬政府積極推動的人權施政。為此,馬政府還於總統府特設人權諮詢委員會,草擬完成三大冊國家人權報告初稿,並分送全國各大法律相關系所參考。惟筆者日前光是翻閱第一冊「公政公約」第一條有關「人民自決權」部分,讀後即已讓人瞠目結舌。
聯合國公政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然而在這份人權報告裡,除原住民部分略有著墨外,其餘只是胡亂剪貼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就想矇混過關。一方面對台灣二三○○萬人民是否有權利決定自己政治地位、自由發展等課題逃避不談,另一方面又對攸關人民自決的公投制度及鳥籠公投法缺陷未置一詞。這種丟三落四的粗劣水準,很難相信此為總統府邀集國內十八位專家打造的國家級報告。
最後附帶一提,總統府人權會曾於十月五日(週三)發函筆者任職學校邀請相關教師參加北、中、南、東四場國家人權報告公聽會。但荒唐的是,這份公文要求與會者應於十月十日(週一)國慶放假日前報名!縱令學校當日即收公文且馬上公布,扣除放假日後實際報名期間居然僅有短短三日。俟筆者隔周發現該份公文時,早已過了報名期限。既然馬政府毫無邀請誠意,故筆者選擇投書媒體,並訴諸輿論公斷。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1-14
聯合國公政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然而在這份人權報告裡,除原住民部分略有著墨外,其餘只是胡亂剪貼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就想矇混過關。一方面對台灣二三○○萬人民是否有權利決定自己政治地位、自由發展等課題逃避不談,另一方面又對攸關人民自決的公投制度及鳥籠公投法缺陷未置一詞。這種丟三落四的粗劣水準,很難相信此為總統府邀集國內十八位專家打造的國家級報告。
最後附帶一提,總統府人權會曾於十月五日(週三)發函筆者任職學校邀請相關教師參加北、中、南、東四場國家人權報告公聽會。但荒唐的是,這份公文要求與會者應於十月十日(週一)國慶放假日前報名!縱令學校當日即收公文且馬上公布,扣除放假日後實際報名期間居然僅有短短三日。俟筆者隔周發現該份公文時,早已過了報名期限。既然馬政府毫無邀請誠意,故筆者選擇投書媒體,並訴諸輿論公斷。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1-14
2011-10-31
馬的廣告,都納稅人的錢
二○○七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報告指出,台灣享有東亞最自由的新聞環境,排名全球第三十三,甚至超越美日。
ACNielsen公司在二○○九年底公布的廣告量排名顯示,前五十大政府單位廣告總量已超過十二.四億元。到了二○一○年,該公司統計的政府機構廣告量更已高達十四.二億元,僅次於房地產廣告。
二○一一年,馬政府浪費稅金「打廣告」的情形越來越猖獗,光是民進黨統計馬政府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日的報紙廣告,各部會刊登的半版廣告高達一百四十九則;若以各報廣告最低牌價計算,一個月期間,馬政府已燒掉四千五百三十萬元。接下來大選投票前不到三個月時間裡,相關廣告預算勢必更加驚人。
一個月燒掉四千多萬「打廣告」,這些錢,是台灣納稅人辛勤積累所得,其目的在於支應教育、社福、國防、內政、經濟、環保等各項政府必要開銷乃至濟貧救苦,謀求全民福祉極大化。政府若有任何訊息需要宣達,召開記者會、官方網站張貼新聞稿等手段,都可輕易達到目的。從新聞專業角度來看,馬政府花在收買媒體的鉅額公帑,可以說每一毛錢都是無謂的浪費,實在有愧於全體納稅人稅金的託付!
總的來說,馬政府對媒體的龐大行銷花費,大幅超越許多商業類別廣告。箇中原因,難道不是為了掩飾施政無能,因此藉由歌功頌德的形象廣告做大規模洗腦轟炸,企圖掩民耳目?
2011-10-21
公投自治條例何在?
馬政府主張將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引發外界「親中賣台」的高度憂慮。雖事隔兩日馬政府急拋出「交付公投」之說緩和,但回顧馬英九過去戲弄北市住民的不良前科,恐怕無法信賴。
猶記二○○三年十一月間,馬市府率全國之先通過北市版公投自治條例草案,並宣稱將旋即送市議會審議後施行,企圖博取重視住民直接民權美譽。倘若馬英九真的在乎公投,在議會長期藍大於綠結構下,這部法案當可順水推舟通過。
八個年頭匆匆而逝,當初信誓旦旦承諾的北市版公投自治條例如夢幻泡影。換言之,縱使空有公投法規定,兩百六十餘萬北市住民因長期府會聯手「立法怠惰」,迄今仍無法擁有以公投方式決定地方公共政策方向的權利。馬英九有此戲弄北市住民先例在前,繼而阻撓ECFA公投在後,台灣人民又焉能傻傻奢望其一旦連任總統後,會尊重台灣人民以公投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利?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1-10-22
2011-10-19
論二次金改案逆轉重判
「二次金改」案二審日前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遭高院從無罪逆轉重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亦遭判刑。就法而論,一、二審判決南轅北轍,乃根源於對憲法「總統職權」詮釋差異所致。
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所謂總統職權,係指以總統名義做成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事務決定權限。憲法明文規定的總統職權包括:元首權、人事權、軍事統帥權、發布法令權、締約、宣戰及媾和之權、宣布戒嚴權、緊急命令權、赦免權、院際爭議解決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副總統缺位提名權、立法院解散權等項。其中值得注意,總統雖為對外代表國家機關,然而與憲法第五十三條,亦即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規定加以對照,則可察覺總統雖由人民直選而出,係具有高度民主正當性的國家元首,然而就行政職權歸屬而言,在現行憲政體制下,行政院長才擁有國家行政職權。縱令一九九七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二條賦予總統為決定國安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規定,惟國家安全會議終究為幕僚機關,其決議僅做為總統決策參考,亦無執行權責。退步而言,即便認為總統國安大政決定權係實權,然而其範圍並非無所不包,主要仍侷限於涉及直接與國家安全有關事務,依國家安全會議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相關事項。總之,我國最高行政權歸屬是分裂的,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雙元行政首長模式。「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之最高決定權屬總統,其他一般行政權仍歸屬行政院。
二次金改案相關業務主要決策與執行性質上屬於財政、經濟建設等由行政院執掌之一般行政領域,而顯非憲法「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所涉及之政策領域。陳前總統雖有任免行政院長權限,但在體制上並無直接指揮行政院長之權,行政院仍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二次金改應如何辦理,非陳前總統於職務範圍內執掌或指揮監督事項,焉有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要件餘地?縱令總統基於國家元首地位對於若干案件,如二次金改等曾表達關心或政策目標宣示,或甚至有進一步由其配偶收受他人贈與或政治獻金而在道德及社會觀感上值得非難。但就憲政體制而論,陳前總統既對各該具體個案皆無行政指揮監督權,似乎難謂相關贈與及政治獻金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收受賄賂之對價。
此次高院採取迥異以上觀點的「實質影響說」而對二次金改作出逆轉重判,若干支持者雖認為這樣才符合國民感情與主流見解。惟筆者認為,此種極端重大法律爭端早應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退步而言,若普通法院自認有承擔審判能力,亦當如學術論文般嚴謹提出具有憲法深度的有力論述,光憑幾句道德譴責之辭就要重判前國家元首十八年,當然永難洗刷政治干預的質疑。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