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指標民調公司曾於去年七月底發布「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經貿協議與核四」民調,其中詢問若社會上對服貿協議仍有很大爭論,且朝野政黨各自堅持立場情形下,當時有百分之六十九的民眾贊成由公投決定;其中,在中國國民黨支持者裡,贊成公投決定的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二。今年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後,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於本月四日召開「服貿議題與政黨表現」趨勢調查發布記者會亦指出,有高達百分之六十八民眾支持年底舉辦公投來解決服貿爭議。太陽花運動雖於本週四將隨學生退出議場而暫告緩和,但服貿招致的紛爭尚未正真落幕。分析上述民調數據,服貿公投似乎是澈底化解當前政治對抗僵局之契機。以直接民主手段決定國家重大公共政策走向,方向上固值贊同,惟其中有關公投法領票門檻問題若不先予排除,恐仍無助於解決爭議。
公投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回顧六次全國性公投經驗,皆以挫敗告終,其中最主要之癥結在於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關鍵。
要依現行公投法規定辦理服貿公投,若發動者乃立挺服貿的府院層峰,則所設主文必為「是否反服貿?」,然後估算屆時因領票率未達過半門檻,藉此一舉瓦解民間反服貿勢力。反之,民間反服貿立場者所期盼的主文必為「是否挺服貿?」,一樣算計著屆時因領票率未過半,使府院高層的挺服貿政策灰飛湮滅。不過後者的如意算盤將遭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而功敗垂成。一言以蔽之,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下,誰能左右主文命題方向,誰就支配公投的結果。
公投原本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遺憾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企圖藉公投方式化解服貿衍生迄今的政治對立並非毫無可能性,惟箇中關鍵在於「先修法,再公投」,亦即透過修法甚至另立專法方式,將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限制」之規定導入,藉此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如此一來,反服貿與挺服貿的雙方即可透過投票方式公平、和平對決,無庸耗費精神在公投主文的文字遊戲上打轉。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4-9
2014-04-04
憲政有病 經貿偏方沒效
憲改問題是否為民眾關心的重要課題?檢視總統馬英九於二○○八年大選前後反覆宣示的憲改承諾,可見端倪。
在二○○七年六月國民黨全代會中,馬英九提出若當選總統,將成立憲法評估小組,檢討現行憲法優缺點,於適當時機推出憲政改革法案。同年七月適逢解嚴廿週年,馬英九又提出「台灣民主徒具形式要件,缺乏實質內涵」,「從未落實憲政自由主義精神,法治與分權制衡觀念不能強化,使台灣只有『轉型』而沒有『正義』,陷入民主發展困境」等精闢觀點,並進而具體承諾於二○一○年成立「憲法評估小組」,確實檢討雙首長制、國會減半等議題,並在朝野共識下推動修憲云云。由此觀之,憲改不但是民眾關心,更是總統馬英九施政清單裡老早設定的重要課題。遺憾的是,這張由馬英九選前信誓旦旦開出的選舉支票跟「六三三」、「馬上好」一般迄今無法兌現,唯一成果只有行政院研考會編列四百萬公帑委託國家政策基金會作成的一本研究計畫成果而已。
馬英九希望透過憲改,讓台灣實現轉型正義、突破民主發展困境,行政院「經貿國是會議」的格局顯然不足以解決這些體制問題。平心而論,太陽花學運團體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並無新意,不過是督促總統馬英九儘速兌現當年許下的憲改承諾而已。筆者衷心盼望行政院莫再次錯估形勢,辜負民意期待。
在二○○七年六月國民黨全代會中,馬英九提出若當選總統,將成立憲法評估小組,檢討現行憲法優缺點,於適當時機推出憲政改革法案。同年七月適逢解嚴廿週年,馬英九又提出「台灣民主徒具形式要件,缺乏實質內涵」,「從未落實憲政自由主義精神,法治與分權制衡觀念不能強化,使台灣只有『轉型』而沒有『正義』,陷入民主發展困境」等精闢觀點,並進而具體承諾於二○一○年成立「憲法評估小組」,確實檢討雙首長制、國會減半等議題,並在朝野共識下推動修憲云云。由此觀之,憲改不但是民眾關心,更是總統馬英九施政清單裡老早設定的重要課題。遺憾的是,這張由馬英九選前信誓旦旦開出的選舉支票跟「六三三」、「馬上好」一般迄今無法兌現,唯一成果只有行政院研考會編列四百萬公帑委託國家政策基金會作成的一本研究計畫成果而已。
馬英九希望透過憲改,讓台灣實現轉型正義、突破民主發展困境,行政院「經貿國是會議」的格局顯然不足以解決這些體制問題。平心而論,太陽花學運團體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並無新意,不過是督促總統馬英九儘速兌現當年許下的憲改承諾而已。筆者衷心盼望行政院莫再次錯估形勢,辜負民意期待。
2014-03-27
服貿事前不透明 事後說幾次也沒用
日前報載總統夫人周美青與作家陳玉慧臉書對話,針對服貿利弊疑慮,周美青以「人民既有疑慮,就有責任再多說幾次」回應,似與馬總統二十三日國際記者會裡「立法院一定要通過對台灣絕對利大於弊的服貿協議」論點相互呼應。服貿爭議延燒至今,府院層峰似乎依舊劃錯重點,街頭學生與公民未必全然反服貿,更重要的訴求在於反黑箱。
權且就保險業為例,目前臺資產險業的車險業務多需與在地保險公司合作,客戶必須另向中資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造成客戶投保或理賠服務等不便,服貿協議爭取開放「交強險」業務,顯然有利台資產險業者深耕中國車險市場。由此觀之,在特定產業裡,服貿協議或許是福不是禍。平心而論,服貿利弊原本是可理性溝通、辯論的公共政策課題。惟值得非議的是,服貿協議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其範圍廣及十二個服務部門,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金融及證券、教育,涵蓋一百五十五項行業。如此涉及人民經濟生計的重要貿易磋商,事前卻被馬政府完全保密、黑箱作業,多數產業界未經告知及協調,輿論也無法報導與監督。甚至本應於簽署前完成並公開的評估報告,也是於簽署完畢後的七月十七日才由經濟部及各相關機關倉促完成,且內容避重就輕,充斥各種空泛、冰冷的經濟模型分析,對「非經濟性因素」的國安衝擊幾乎略而不提,毫無說服力。借用馬總統去年九月政爭的流行語「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
程序正義貴在決策前平等、雙向、理性的溝通與辯論,而非決策後片面、單向、政令宣導式的廣告與教化。「先射箭再畫靶,先簽署再評估」,如此不顧事前程序正義的粗魯作法,事後再多說千百次恐怕也是無濟於事。發展至今,為維護國家和諧與政局安定,筆者建議府院層峰應思考將整個服貿協議「砍掉重練」,在透明、公開精神下,重啟兩岸服貿協商機制,以徹底杜絕人民疑慮。
權且就保險業為例,目前臺資產險業的車險業務多需與在地保險公司合作,客戶必須另向中資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造成客戶投保或理賠服務等不便,服貿協議爭取開放「交強險」業務,顯然有利台資產險業者深耕中國車險市場。由此觀之,在特定產業裡,服貿協議或許是福不是禍。平心而論,服貿利弊原本是可理性溝通、辯論的公共政策課題。惟值得非議的是,服貿協議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其範圍廣及十二個服務部門,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金融及證券、教育,涵蓋一百五十五項行業。如此涉及人民經濟生計的重要貿易磋商,事前卻被馬政府完全保密、黑箱作業,多數產業界未經告知及協調,輿論也無法報導與監督。甚至本應於簽署前完成並公開的評估報告,也是於簽署完畢後的七月十七日才由經濟部及各相關機關倉促完成,且內容避重就輕,充斥各種空泛、冰冷的經濟模型分析,對「非經濟性因素」的國安衝擊幾乎略而不提,毫無說服力。借用馬總統去年九月政爭的流行語「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
程序正義貴在決策前平等、雙向、理性的溝通與辯論,而非決策後片面、單向、政令宣導式的廣告與教化。「先射箭再畫靶,先簽署再評估」,如此不顧事前程序正義的粗魯作法,事後再多說千百次恐怕也是無濟於事。發展至今,為維護國家和諧與政局安定,筆者建議府院層峰應思考將整個服貿協議「砍掉重練」,在透明、公開精神下,重啟兩岸服貿協商機制,以徹底杜絕人民疑慮。
2014-03-17
禁止公帑輔選 怎能藍綠有別
公家資源輔選,該當何罪?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違者除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懲處外,更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亦即公務員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相關官員將遭刑罰相繩。
回顧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高市環保局某局長因支持民進黨某候選人,以可申報加班費方式,鼓勵隊員參加其造勢大會,遭高雄地檢署起訴並求刑十四年。案經纏訟多年,雖本案金額輕微,所有加班費總計僅區區五千餘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仍判處該局長兩年徒刑定讞。觀乎上週國民黨針對台中市長進行候選人初選電話民調前夕,中市財政局過半數台中市民「湊巧」收到發自中市財政局簡訊,貼心提醒市民「台中市為五都最低」,這波簡訊總計耗費超過百萬元公帑。倘循同一司法標準,此舉難道沒有「以私害公」之嫌?
政黨初選純屬政黨內部事務,縱令參與黨內初選的現任市長政績超凡絕倫、睥睨五都,也應自費行銷宣傳。中市財政局就其主管事務,明知違反行政中立下,刻意選擇黨內民調前夕,斥資百萬公帑濫發百萬通簡訊,幫現任市長宣揚政績,間接拉抬民調,並轉嫁全體納稅人負擔,實不可取。一樣涉及公家資源輔選,敦請台中地檢署參考前述「高市環保局案」判決前例,本於毋縱毋枉精神偵辦此次「中市財政局案」,俾遏止公家資源輔選亂象繼續蔓延。
回顧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高市環保局某局長因支持民進黨某候選人,以可申報加班費方式,鼓勵隊員參加其造勢大會,遭高雄地檢署起訴並求刑十四年。案經纏訟多年,雖本案金額輕微,所有加班費總計僅區區五千餘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仍判處該局長兩年徒刑定讞。觀乎上週國民黨針對台中市長進行候選人初選電話民調前夕,中市財政局過半數台中市民「湊巧」收到發自中市財政局簡訊,貼心提醒市民「台中市為五都最低」,這波簡訊總計耗費超過百萬元公帑。倘循同一司法標準,此舉難道沒有「以私害公」之嫌?
政黨初選純屬政黨內部事務,縱令參與黨內初選的現任市長政績超凡絕倫、睥睨五都,也應自費行銷宣傳。中市財政局就其主管事務,明知違反行政中立下,刻意選擇黨內民調前夕,斥資百萬公帑濫發百萬通簡訊,幫現任市長宣揚政績,間接拉抬民調,並轉嫁全體納稅人負擔,實不可取。一樣涉及公家資源輔選,敦請台中地檢署參考前述「高市環保局案」判決前例,本於毋縱毋枉精神偵辦此次「中市財政局案」,俾遏止公家資源輔選亂象繼續蔓延。
2014-03-11
我國應制定「非六都縣市發展條例」
台灣地方自治正面臨一個嚴重的制度危機,筆者權且將其稱為「七/三危機」。簡單來說,就是目前有高達七成國民,擠在面積僅佔國土三成,統稱為「六都」的特區裡。
從台北縣於二○○七年取得「準直轄市」地位開始算起,迄今不過歷時短短四、五年,在中央政府缺乏國土通盤規劃的惡性發展下,第六都桃園市即將於今年十二月正式掛牌運作。區區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兩千三百萬人口的台灣卻華麗地的設置六個直轄市,堪稱世界地方自治史上的誇張奇觀。
「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高」乃是我國地理教科書裡的基本描述,然而嶄新的六都體制,卻又進一步促使近七成的台灣人民擠入三成土地內。以北台灣為首的都會區人口呈現過度密集化趨勢,其餘地區卻逐漸朝向人口過疏化惡化。以位於「國境之南」的屏東縣為例,根據媒體報導,人口在從二○○六年跌破九十萬大關後,人口數就一路下降。去年一月全縣人口統計還有八十五萬七千餘人,短短十個月間人口就減少四千八百餘人,而使全縣總人口下降至八十五萬三千餘人。另外,再觀察最近三年人口流出統計,除屏東縣流出約兩萬九百餘人外,彰化縣流出兩萬五千餘人、嘉義縣流出一萬兩千餘人,基隆流出一萬八百餘人,雲林縣也流出將近一萬一百人。這些流出的人口大多被誰吸入?相信答案呼之欲出。遷徙自由雖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逐漸惡化的人口傾斜分布,絕非全民之福。
為衡平「離島」與「本島」間發展落差,並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我國於二○○○年四月制定施行「離島建設條例」。此後,又為平衡「後山」與「西部走廊」間發展落差,並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復於二○一一年六月制定施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此外,來自雲林與嘉義兩縣立委,亦希望仿效離島及花東建設條例模式,於二○一二年三月領銜提出「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草案,藉此挽救兩縣工作機會減少、人口外移老化、工商產值減少、家庭所得稀少、民眾幸福感低等日益窘迫困境。
平心而論,面對六都時代下嚴峻考驗的地方自治團體不只有雲林與嘉義,屏東、南投、彰化、苗栗、新竹等縣(市)亦可謂同受其害,立法政策上當有一併通盤考量的必要。就政治現實而論,已單獨或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很難再走回頭路。筆者認為朝野似應捐棄黨派利益,齊力推動制定「非六都縣市發展條例」,俾藉此舒緩「非六都」、「六都」間區域發展日益失衡的迫切危機。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3-12
2014-02-27
有黨產解繳 怎希罕募款
民進黨日前在台中市舉辦募款餐會,旋遭國民黨籍市議員指摘違反政治獻金法,將向監察院告發云云。就法而論,政黨本為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得日常收受政治獻金的主體,相關指摘顯屬無稽。惟藉此契機,選民可再次思索我國各政黨間財務上不公平競爭現象。
翻閱去年五月國民黨檢送內政部的二○一二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書,其中收入高達廿四億八千餘萬元。相較民進黨收入五億八千餘萬元、台聯收入六千三百餘萬元、親民黨甚至僅有三千九百餘萬元。國民黨作為第一大政黨,雖然拼國家經濟無方、人民無感,倒是拼自己政黨的經濟卻卓越頂尖,睥睨亞洲四小龍。
進一步檢視國民黨收入來源,其中最亮眼的,當然是有「民主之癌」惡名的黨產收入。廿四億八千餘萬元收入裡,有超過七成,約十七億八千餘萬元乃由黨營事業解繳。有了每年來自黨產的龐大財源挹注,募款餐會積累的政治獻金不過是棄之無妨的零角散票罷了。
誠如陳長文大律師二○○七年六月投書媒體所言「若非國民黨在歷史中曾擁有黨國一體的絕對優勢,國民黨就絕不會擁有今日上百億的黨產身價」。這些國民黨在威權時代利用特權斂聚的黨產,到了民主憲政時代,早應黨產歸零,還財於國、還財於民。遺憾的是,處理黨產承諾猶如放羊的小孩般屢屢跳票,箇中因素當然是對百億鉅額黨產的眷眷不捨。只要黨產繼續在政治上覆雨翻雲,台灣的選舉永遠是進行「財力」而非「理念」的不公平、不健全競爭。
翻閱去年五月國民黨檢送內政部的二○一二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書,其中收入高達廿四億八千餘萬元。相較民進黨收入五億八千餘萬元、台聯收入六千三百餘萬元、親民黨甚至僅有三千九百餘萬元。國民黨作為第一大政黨,雖然拼國家經濟無方、人民無感,倒是拼自己政黨的經濟卻卓越頂尖,睥睨亞洲四小龍。
進一步檢視國民黨收入來源,其中最亮眼的,當然是有「民主之癌」惡名的黨產收入。廿四億八千餘萬元收入裡,有超過七成,約十七億八千餘萬元乃由黨營事業解繳。有了每年來自黨產的龐大財源挹注,募款餐會積累的政治獻金不過是棄之無妨的零角散票罷了。
誠如陳長文大律師二○○七年六月投書媒體所言「若非國民黨在歷史中曾擁有黨國一體的絕對優勢,國民黨就絕不會擁有今日上百億的黨產身價」。這些國民黨在威權時代利用特權斂聚的黨產,到了民主憲政時代,早應黨產歸零,還財於國、還財於民。遺憾的是,處理黨產承諾猶如放羊的小孩般屢屢跳票,箇中因素當然是對百億鉅額黨產的眷眷不捨。只要黨產繼續在政治上覆雨翻雲,台灣的選舉永遠是進行「財力」而非「理念」的不公平、不健全競爭。
2014-02-16
54億一堂課:統刪預算兩大弊病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國預算之審議,係採「全部審議制」,凡一切政府收支,每年均需經議會審議通過,方能成為法定預算。前揭規定賦予民意機關審議全部預算權限,而民意代表於行使預算審議權限,則應以捍衛納稅人荷包為念,就鋪張、浪費的政府開支仔細明辨,嚴予監督為是。
但觀察實務運作,民意機關於審議歲出預算時,常見「整批交易」的統刪模式。亦即民意機關不問個別歲出預算編製合理性為何,均將其統一刪減一定金額或比例,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此種猶如菜市場「討價還價」的預算統刪模式,有學者指出一方面凸顯民意代表怠忽職權,未仔細檢討個別歲出預算的合理性,致令預算審議政策辯論機能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則鼓勵行政機關浮濫編列預算惡習,更是變相懲罰那些合理編製預算的機關。要之,統刪預算造成整體預算制度扭曲的嚴重弊害,由此昭然若揭。
本月十三日高雄市議會審議市府二○一四年度預算案時,其中議會決議刪除市府歲出預算五十四億元,並授權刪減項目及金額由市政府自行調整。此種做法即屬前述統刪歪風的最真實負面教材。高雄市議會宣稱此次統刪歲出預算係「考量市民最高權益」云云,惟綜上所述,廉價的歲出統刪純屬懶惰民代的卸責作為,實有愧高雄市納稅人的殷殷託付!
但觀察實務運作,民意機關於審議歲出預算時,常見「整批交易」的統刪模式。亦即民意機關不問個別歲出預算編製合理性為何,均將其統一刪減一定金額或比例,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此種猶如菜市場「討價還價」的預算統刪模式,有學者指出一方面凸顯民意代表怠忽職權,未仔細檢討個別歲出預算的合理性,致令預算審議政策辯論機能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則鼓勵行政機關浮濫編列預算惡習,更是變相懲罰那些合理編製預算的機關。要之,統刪預算造成整體預算制度扭曲的嚴重弊害,由此昭然若揭。
本月十三日高雄市議會審議市府二○一四年度預算案時,其中議會決議刪除市府歲出預算五十四億元,並授權刪減項目及金額由市政府自行調整。此種做法即屬前述統刪歪風的最真實負面教材。高雄市議會宣稱此次統刪歲出預算係「考量市民最高權益」云云,惟綜上所述,廉價的歲出統刪純屬懶惰民代的卸責作為,實有愧高雄市納稅人的殷殷託付!
2014-02-13
吾土何至?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近來引起各界高度爭議。此議題波及範圍不單侷限於歷史領域,亦一併牽連法律領域裡詒害至今的「大中國觀點」,頗值一談。
話說某被告於中國福州市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地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本刑最輕三年以上之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遂諭知被告無罪。後來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選擇支持檢方,以八九年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云云。從此以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猶如聖旨般在司法實務反覆被援用,成了主流通說。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五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二八二號、九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一二號、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六七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族繁不及備載。承此,也有判決舉一反三,認為香港自一九九七年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巧合的是,這一套於法院實務風行的大中國法律觀,恰與此次政府搬出中華民國憲法微調課綱的思維,聲氣相通。
針對前揭「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主流見解,司法實務亦不乏反省聲音。例如:臺北地方法院九五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等刑事判決即曾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五十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大哉斯言!惟遺憾的是,抱怨歸抱怨,地方法院法官們或許為了顧及判決維持率,依舊沒有挑戰主流見解勇氣。要之,一九九0年以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大抵可歸納兩點,其一: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而至於蒙古國、九七年回歸後的香港,亦屬中華民國領土;其二: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應受中華民國法律處罰;而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蒙古、香港境內犯罪,亦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仍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罰。
我國現行整體法制序裡的「大中國觀點」乃從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為頂點,並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逐步建構而來,亦為此次政府調整歷史課綱的主要法理依據。不過當這個貌似法律邏輯井然推論的結果卻已顯然悖離世界普遍公民常識,翻譯成外國語文絕對會被當成笑話看待時,難道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教育官僚與司法官們仍要選擇被荒誕突兀、名實不符的「大中國觀點」束縛,並詒害後代子孫乎?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2-12
話說某被告於中國福州市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地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本刑最輕三年以上之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遂諭知被告無罪。後來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選擇支持檢方,以八九年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云云。從此以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猶如聖旨般在司法實務反覆被援用,成了主流通說。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五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二八二號、九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一二號、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六七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族繁不及備載。承此,也有判決舉一反三,認為香港自一九九七年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巧合的是,這一套於法院實務風行的大中國法律觀,恰與此次政府搬出中華民國憲法微調課綱的思維,聲氣相通。
針對前揭「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主流見解,司法實務亦不乏反省聲音。例如:臺北地方法院九五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等刑事判決即曾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五十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大哉斯言!惟遺憾的是,抱怨歸抱怨,地方法院法官們或許為了顧及判決維持率,依舊沒有挑戰主流見解勇氣。要之,一九九0年以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大抵可歸納兩點,其一: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而至於蒙古國、九七年回歸後的香港,亦屬中華民國領土;其二: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應受中華民國法律處罰;而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蒙古、香港境內犯罪,亦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仍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罰。
我國現行整體法制序裡的「大中國觀點」乃從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為頂點,並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逐步建構而來,亦為此次政府調整歷史課綱的主要法理依據。不過當這個貌似法律邏輯井然推論的結果卻已顯然悖離世界普遍公民常識,翻譯成外國語文絕對會被當成笑話看待時,難道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教育官僚與司法官們仍要選擇被荒誕突兀、名實不符的「大中國觀點」束縛,並詒害後代子孫乎?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2-12
2014-01-19
王曉波得多認識「虛幻憲法」
日前台大教授王曉波針對課綱將「中國」調整為「中國大陸」爭議,指出中華民國教育部制定的歷史課綱,當然要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云云。此論點似是而非,顯示其對現行憲法爭議的認識未臻成熟。
析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中國內戰結構窠臼下創設「分裂國家」模式,宣稱係「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遂將中國以「中國大陸」,並將台灣以所謂「自由地區」自稱。惟值得省思的是,自一八九五年起台灣即不屬於中國,戰後亦然。台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從一個國家分裂成兩個國家,所謂分裂國家前提根本不存在,現行憲法「追求統一」的目標猶如海市蜃樓,純屬妄想。故近來有憲法學者以「虛幻憲法」名之,洵屬正確。
馬政府自二○一一年二月起,要求各部會稱呼對岸應用「中國大陸」或「大陸」而非「中國」。王曉波堅持改用「中國大陸」,不外乎是循此政令下對「虛幻憲法」的服膺、順從。倘若今日台灣的教育只是將權力者偏好的「官定憲法觀」不問是非真偽地奉為圭臬,並藉由教科書與考試、學測等途徑強制灌入莘莘學子腦袋,這種教育發展走向,豈非走回昔日黨國威權專制時代?
析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中國內戰結構窠臼下創設「分裂國家」模式,宣稱係「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遂將中國以「中國大陸」,並將台灣以所謂「自由地區」自稱。惟值得省思的是,自一八九五年起台灣即不屬於中國,戰後亦然。台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從一個國家分裂成兩個國家,所謂分裂國家前提根本不存在,現行憲法「追求統一」的目標猶如海市蜃樓,純屬妄想。故近來有憲法學者以「虛幻憲法」名之,洵屬正確。
馬政府自二○一一年二月起,要求各部會稱呼對岸應用「中國大陸」或「大陸」而非「中國」。王曉波堅持改用「中國大陸」,不外乎是循此政令下對「虛幻憲法」的服膺、順從。倘若今日台灣的教育只是將權力者偏好的「官定憲法觀」不問是非真偽地奉為圭臬,並藉由教科書與考試、學測等途徑強制灌入莘莘學子腦袋,這種教育發展走向,豈非走回昔日黨國威權專制時代?
2014-01-13
臺中「禁摩」違憲
平等原則乃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裡重要的基本價值,旨在防範國家權力在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下,對人民恣意進行差別待遇。報載臺中市日前由議會審議通過「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其中第二十九條概括授權市府得於指定區域內禁行燃油機車,引發民怨。就憲法而論,此規定恐有商榷餘地。
析言之,燃油汽、機車做為主要的移動排碳源,政府為求降低排碳量以維護環境,固有立法管制的正當理由。惟若綜合考量佔據道路面積與交通運輸效率,燃油機車實乃環保又便宜的庶民通勤工具。反之那些「限坐五、七人,實乘一、二人」的大排氣量自家用汽車,才是應予立法限制的首要移動排碳源。該自治條例選擇性針對環保、低排碳的機車族開刀,已難謂公平。
退步而言,即使同以燃油機車做為比較對象,採用傳統化油器的二行程機車與符合國家嚴苛環保標準的四行程機車也具有本質上差異。若臺中市要以排碳因素立法「禁摩」,規制對象也應侷限前者為是。該自治條例怠於細緻區分燃油機車污染性高低,蠻橫地將二行程、四行程機車一併列入管制範圍,此舉不僅係對國家長年建構廢氣檢驗標準努力的公然否定,更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筆者盼望中央政府於核定本自治條例時,能細心察覺前述違憲疑義,俾捍衛市民自由、財產權益。
析言之,燃油汽、機車做為主要的移動排碳源,政府為求降低排碳量以維護環境,固有立法管制的正當理由。惟若綜合考量佔據道路面積與交通運輸效率,燃油機車實乃環保又便宜的庶民通勤工具。反之那些「限坐五、七人,實乘一、二人」的大排氣量自家用汽車,才是應予立法限制的首要移動排碳源。該自治條例選擇性針對環保、低排碳的機車族開刀,已難謂公平。
退步而言,即使同以燃油機車做為比較對象,採用傳統化油器的二行程機車與符合國家嚴苛環保標準的四行程機車也具有本質上差異。若臺中市要以排碳因素立法「禁摩」,規制對象也應侷限前者為是。該自治條例怠於細緻區分燃油機車污染性高低,蠻橫地將二行程、四行程機車一併列入管制範圍,此舉不僅係對國家長年建構廢氣檢驗標準努力的公然否定,更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筆者盼望中央政府於核定本自治條例時,能細心察覺前述違憲疑義,俾捍衛市民自由、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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