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30

普發現金:政客的猴子戲法

去年3月間,立委廖偉翔、傅崐萁等18人以政府超徵稅收為由,連署提案「一百十三年度強化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及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要求政府還稅於民、並發放現金1萬元。今年3月間,中國國民黨黨團又再度提出「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大抵也是以稅收超徵,作為普發現金的主要理由。

超徵還稅乃預算法上的無稽

就法論法,這種論調真的言之成理嗎?其實早在2022年初,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財稅法組即以此入題。

這個配分50分的考題,引用如下:

財政部於今(2022)年1月中旬公布2021年12月暨全年稅收統計,我國2021年總稅收達2兆8,450億元,較預算目標數超徵逾4,000億元,總稅收及超徵數皆寫下歷史新紀錄。試分析稅收超徵的意義與法律效果。又,近來偶有論者提出「超徵還民」主張,從預算法觀點應如何評價?

基本上,這題作答有兩大重點。其一,考生要能明辨司法院釋字391號解釋將預算誤解是一種「措施性法律」前提下,進而就預算法教科書上對預算兼具法律性與計畫性雙重性質以及預算的法律拘束效力展開論述,尤其在稅入與稅出部分的差異,又是取分重點。在這裡,所謂「預算兼具法律性與計畫性雙重性質」係指:就法律性而言,預算在程序上需經過國會審議成立,在實體效果上並生拘束各機關之法律拘束力;就計畫性而言,蓋預算者,從其文義即可窺知,乃「預予計算」之謂也。亦即國家就未來一年度運作所需之財政收入與支出之數額,事先予以估量計畫。計畫不管如何精密,既然係對於將來情勢的預估與先期反應,終究不免受限於人類預知將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計畫與現實間恆存在落差。

如何正確地從財政法理解「稅收超徵」?關鍵在於預算的計畫性,尤其在稅入部分,每會計年度的中央政府稅入預算,充其量就是前一年的預先估量,由於世事多變,景氣榮枯無人能在事前預測。因此實際歲入跟先前的預算推估產生「超徵」或「短收」情形,也是正常現象,無庸大驚小怪。反映在預算法的世界裡,無論「超徵」抑或「短收」,都沒有違反法定預算問題,也不會導出「返還於民」的推論。更簡單地說,所謂「超徵還民」主張,不管是哪位總統抑或哪個黨派曾主張倡議的,終究屬預算法上之無稽。

稅金甭退 少收就好/有餘裕 不先還債?

全民普發現金萬元,聽起來簡單響亮。但在五、六月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裡,相信納稅人深知:這些財源並非來自於提案的立委或政黨自掏腰包,而依舊是由納稅人全體買單。透過立法進行這樣的財政支出調度,基本上可以歸納以下兩點荒謬。

首先,稅捐徵收有其稽徵成本,全民普發現金也要再耗損一次行政成本。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捐,本來就是要讓國家拿著這些錢去支應政府各種開支與建設。

若立法院在野黨多數想要給全民小確信,那麼倡議全民稅收減徵、從徵收端少收一點就好。普發現金這種作法,讓政府付出稽徵成本收稅後,又要付出另一筆行政成本發還現金,徒耗雙重公務資源,豈不蠢哉?

其次,根據財政部「國債鐘」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20日為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合計為6兆2174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有26.6萬元。試想在家計上,假設當年度歲入結果比預期樂觀,固然值得歡喜。但究竟是把家人親朋召集起來,每人1萬元發光殆盡,還是積極先去償還前債為妥?這應是至為簡單的財政選擇。有錢不還債,決定一次性揮霍,這種不負責任的敗家子行徑,正是中國國民黨立委產製的「一百十三年度強化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及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發放現金特別條例草案」與「稅收超徵全民共享現金發放特別條例草案」的箇中癥結。一旦草率通過,試問未來怎麼教下一代穩健理財?

政客猴子戲法 公民這次還要上當嗎?

文末,筆者要不諱言提到,2023年通過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在立法總說明裡將「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與「普發現金」進行牽連,讓本屬歪理的「超徵還民」成為了法律上的現實,令人至為浩嘆。

所謂「超徵還民、普發現金」伎倆,終究是政客用來欺瞞納稅人的猴子戲法罷了。當代的台灣公民究竟能否看穿箇中荒謬愚蠢的本質,排拒這種猴子戲法式的誘騙立法?這將是台灣民主發展的一個重要試煉。

2025-06-25

民主遭受中共打壓 紅漆、拳頭、辣椒水與藏鏡人

二○○八年十月,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王定宇(現為立委)遭台灣黑幫捶胸恐嚇,令他須用錄影方式,為中國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來台期間被推倒一事道歉,否則「一槍打死你」。

二○一七年一月,力抗中共、爭取民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香港三位立法會議員應邀來台,卻在桃園機場險遭毆打,警方逮捕涉案的四海幫海巨堂成員。

二○一九年九月,香港歌手何韻詩在台北參與挺香港遊行時遭潑紅漆,涉案的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理事長胡志偉等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等罪起訴。

二○二○年四月,銅鑼灣書店林榮基在台北市街頭遭人潑紅漆。經警檢調查起訴乃至法院判決,動手的鄭姓嫌犯等三人遭判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徒刑定讞。三被告雖供稱「政治理念與林榮基不同」、「幕後並無任何組織或團體策劃」,惟按經驗法則,此為製造犯罪斷點託辭的可能性甚高。可惜的是,教訓林榮基的藏鏡人究竟是誰?隨著輕罪判決定讞落幕,永無答案可尋。

近日,電視節目主持人李正皓於內湖某電視台前遭噴辣水伏擊。警方一天內逮捕嫌犯吳男,又迅速逮三名黑幫份子。吳嫌廿一歲,住新店,在文山區燒臘店工作,生活圈和電視台周邊毫無瓜葛。從吳嫌與協助他的黑幫三人組分工結構研判,本案絕非單純的人車道路糾紛。

基於偵查不公開,本案調查進度為何,外界尚難清楚瞭解。但倘若犯嫌們這次又要瞎扯「因政治理念不同」而出手,則顯屬無稽。

回顧動手捶打王定宇的台灣黑幫被法院判刑後,王定宇受訪回應說「與其處罰或求刑這五個人,我覺得應該受到處罰的是,中國政府透過它的影響力來影響台灣。」王指的就是藏鏡人,觀諸歷年相關案例,對藏鏡人而言,從紅漆到辣椒水,外包委託給「阿弟仔」犯輕罪,志在用恐嚇手段干擾台灣民主的正常運行。因法律代價低,恫嚇效果不差,已逐漸從單獨個案串連成一貫伎倆。筆者呼籲,檢警調絕不能因輕罪就輕忽這些行為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大危害藏鏡人究竟是誰?期盼這次能深入追蹤,揪出更上一層的黑手。


2025-06-10

避免車輪上的貪腐 公務車使用要合理透明

光是在首都圈台北小範圍的公務車輛簡單跟拍,就可掀起一波不小的政治風暴,進而演變成不同政治陣營交互指摘某某某也有公車私用的無聊泥巴戰。這種政治共業的陳舊戲碼在臺灣政壇上演了幾十年,讓民眾看得又倦又乏。從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因公車私用事件,導致某某某下台負責,又讓誰誰誰公開道歉,其實這些都只是個案。事過境遷後,公務車制度被通案檢討了嗎?改革了什麼?這才是箇中關鍵課題。

首先就適用範圍最大的中央行政機關,亦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部分而言,長期以來依據「車輛管理手冊」,公務車輛大抵分為正副首長專用車以及其他集中調派車輛兩大類。相較於集中調派車輛用途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以及其他緊急事故等種情形,正副首長專用車相形之下並無用途拘束,只有規定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依據而已。

由此觀之,倘若民眾認為有必要對我國公務車輛進一步明確規範的話,應導入正副首長專用車用途之相關規定。

另外,行政部門實務上還有一種常見的扭曲是,正副首長以下的特定高階文官,將原本應屬機關所有同仁公務上共用的集中調派車輛,長期充為個人上下班座車之用。這部分,也建議應予明文禁止並嚴格取締。

其次,在中央民意機關,亦即立法院部分。正副院長配車針對用途的管制付之闕如,狀況跟前述行政機關正副首長專用車一樣。至於立法委員們,並無專屬配車,而需使用統一調度的公務車輛。

具體來說,立法院目前實際使用46輛車,需分配給扣除正副院長後的111位立委申請調派使用。根據立法院公務車輛使用要點規定,委員使用公務車輛的調派順序,為:委員正式活動、各委員會及專案活動、委員往返各機構接洽公務、支援婚喪喜慶(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為限,並限當日使用)與其他使用,但每次車輛往返超過100公里部分,其油料等費用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就法而論,「其他使用」意義不明,充滿公私混同的可能與法律風險。倘若民眾也認為立委不應公車私用的話,則建議請立法院將此其他使用類別斷然刪除,抑予以更明確化規範為宜。

最後值得補充一提的,長期飽受「車輪上的貪腐」困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對公車私用問題相當有感,根據今年甫印發的最新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裡,針對公務用車即有專章規範。該條例第31條更進一步規定「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等語。以此為借鏡,筆者期盼我國也能針對公務車使用建構更透明、合理的行政法規範,俾從制度面上消弭公車私用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