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如何反不存在的東西? 「反廢死」公投的誤謬

據聞中國國民黨將推動所謂「反廢死公投」。撇開該黨擬以此作為反制大罷免的政治企圖不談,這個看似政治嚴肅的公投命題,本質上是個荒唐的誤謬。

既曰「『反』廢死」,表示公投的目標在於反對、改變乃至於推翻「廢死」現狀。然而,我國刑法典目前仍有十餘種犯罪得處以死刑。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等法律,針對極端重度的犯罪行為,亦有死刑條款作為最終制裁手段。換言之,維持死刑乃我國既存的法制現狀。真的要推公投,邏輯也只能推企圖改變現狀的「廢死公投」,而非「反廢死公投」。

其次,有人恣意將「實質廢死」標籤強硬貼在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上頭。但只要具備基本文字閱讀能力,就能發現該號判決主文第一段大法官多數意見仍認死刑乃「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亦即仍維持死刑合憲論立場。至於該憲法判決提到死刑適用場合為「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等語,也不過是重申要特別注意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罷了。死刑作為法律世界裡最殘酷的法律效果,這個提醒乃法理之當然。要之,稱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乃「實質廢死」說法,是毫無根據的杜撰。

補充一提的是,二○二○年十月發生的梁育誌殺人棄屍案,今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甫作出一一二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針對梁嫌兇殘惡行,法官合議認為「僅對被告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所為兇惡犯罪之罪責而違背正義…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有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等語。死刑不僅仍寫在我國法條裡,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後也仍在法院審判活動裡被具體實踐,哪來的「實質廢死」?要倡議「反廢死公投」,恐怕只能等台灣先真正成為廢死國度後,其主張才具有合理性。

2025-02-11

院際協調成功之道─端看韓院長政治智慧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個於一九四七年於中國南京制定生效,七十餘年從未被動用過的憲法本文條文,到了二0二五年的今日終於有了被總統動用的機會。這個堪稱臺灣憲政史的大事件,自然也不免引來各方論者的諸多議論。

陳長文大律師日前投書媒體之〈院際協調成功之鑰─端望賴總統辭黨主席〉,尤富趣味。該文大抵主張總統兼任黨主席乃角色錯亂,無法同時兼顧執政黨主席及全國人民的領袖之責云云,並期待賴總統於會前宣告「為確保憲政秩序不受政黨牽絆,並彰顯總統超然中立之立場,本人即刻辭去黨主席職務」等語。只是,這次賴總統召集五院會商國政的憲政初體驗大抵圓滿落幕,會中也達成三項共同目標。陳大律師的前述期待,當然也無人理睬。

話說臺灣打從一九九六年以來,歷屆總統大選那次不是顏色旗幟分明的高度政治對決?各總統候選人當選前,莫不許下經緯萬端的政治承諾。而一旦獲得選民託付當選,總統則戮力行使行政權,期盼將政治承諾轉化成政策實際落實,藉此博取選民於下一任期繼續相挺。換言之,從憲法以增修條文改正、總統直接由人民選舉以來,以全國為選區、得票數為民選公職人員最頂的總統,怎麼會是個虛位角色?在當前憲政運作下,陳大律師所期盼的那個立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之上,地位超然公正的政治吉祥物,坦白說從來不存在於這個宇宙。

再者,若更細緻追問此次總統啟動院際調解權緣由,在於立法院在審議中央政府二0二五年度總預算案之際,因疑似過渡刪減而釀成其他憲政機關無法運作的迫切憲政危機。這也是三項共同目標開宗明義何以特別提到「憲政機關應當恪遵憲法,肩負本身的憲法忠誠義務,彼此監督制衡,但要互相尊重,更要相互扶持」的原因。更簡俗地說,「立法院沒有比較大」,刪減預算固然是立院職權,但藉機使其他憲政機關幾近停擺空轉,讓公務員空領薪水卻沒錢做事,顯逾越了立院預算審議的憲法界限。

會商的過程中,韓院長表示,希望賴總統能以黨主席的身分呼籲不要發動大罷免,總統則引用佛經「菩薩畏因,眾生畏果」來回應。韓院長顯然非常清楚,罷免的熱潮是來自於藍白兩黨在立院的作為,會後記者會才會與江啟臣一起坦承,總預算應該是因。

賴總統表示「朝野競爭,不能犧牲國民」。關鍵還是繫於立法院韓院長願不願意協力收拾這個殘局。解鈴尚需繫鈴人。院際協調後球在韓國瑜手上,兩件事是關鍵,第一,立法院如何處理選罷法身分證加嚴的覆議案,可惜,今日結果仍然是藍白碾壓表決否決覆議剝奪民權,第一顆球在野黨沒有好好打出,回應民意。第二顆球則是總預算惡刪凍,韓院長於會後承諾本周末前送出總預算案審查報告,並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解決各院預算被刪減狀態。這個迫切的憲政危機能否落幕,且看韓院長如何發揮政治智慧。

2025-01-12

遏止職場霸凌 法制化不可缺!

為因應去年十一月勞動部勞發署同仁輕生案,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旋於去年十二月正式運作。一旦啟動通報,係以保密方式轉請權責機關處理,並由人事總處追蹤列管通報案件後續辦理情形。就短期來說,此措施固有立竿見影功效。但是從法律觀點而言,尚存缺憾。

何謂霸凌?遍觀我國現行法律,倘若排除性騷擾、性霸凌等跟性有關領域,真正明文提及霸凌的法律條文,事實上全集中於教育領域師生之間,與職場霸凌無涉。例如:教師法第十五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廿三條的「體罰或霸凌學生」、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的「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可參。

至於在工作職場領域,不管是涉及公部門的公務員服務法,抑或涉及私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迄今仍無針對霸凌的條文。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雖提及霸凌,但該指引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個行政規則,況且基本上也不適用在公部門服務的常任文官。

反觀日本,從二○一九年起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對職場霸凌已為明文規定,即「職場中以優越的關係為背景,超過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有害於所僱用之勞工的就業環境」。我國針對日本法制的研究成果,也已有相當程度積累可參。

遏止職場霸凌宣戰,政府不該只是擺擺樣子。連「職場霸凌」抑或「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在法律上都無法明確區別下,則筆者預見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日後運作恐陷入困境,徒耗更多行政成本與勞力。尤其,去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院已有在野黨迅速提出「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待審。倘若行政院真正有決心對職場霸凌宣戰,在最近幾個月內應勇於承擔地提出相關院版修法或專法草案,俾作為穩健營運的法制基礎。

2025-01-08

楊瓊瓔版老福法 毀財政紀律與世代正義

當法律草案涉及政府任務變動,尤其導致影響財政負擔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此乃涉及國家財政永續營運的重要條文,遺憾的是,卻往往飽受摧殘。

以立委楊瓊瓔、顏寬恒、徐巧芯、羅智強等廿一人最近連署提案的老人福利法第廿二條為例,其立法說明稱「若全面補助六十五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四百億元支出,僅占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點九九兆元的百分之一點三,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云云,藉此作為由中央統一補助老人健保費之事由。

楊瓊瓔等立委明知這個老人健保費統一由中央補助的條文將造成中央政府四百億元的沈重財政負擔,卻又對相對收入來源究竟為何避而不談。到底哪些其他施政領域會因老人健保費由中央負擔而犧牲、減損與退讓?立委提案,不能不明白給個說法。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顯然牴觸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再者,全民健保乃是一個滿意度極高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支撐台灣社會穩健運行的重要核心基礎。所得稅法錯綜複雜,有諸多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換言之,所得稅繳得少的老人,未必是經濟上難以負擔健保費之人。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關係成立後,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乃基本原則。

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武斷地將所得稅稅率連結補助老人健保費標準,法理邏輯混淆,尤其一方面加重其他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負擔,另方面又同時打造一批「有財力卻免繳保費」的特權老人階級,毫無公平正義可言。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草案,到底有多恨這個世代的年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