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販售喪屍煙彈 社群平台須納管

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橫行,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破壞。行政院迅速將其改列二級毒品,並宣布宣布未來四年將編列百億元反毒,藉此彰顯政府決心。但環視社群網路,立委指出臉書社團公開販售情形猖獗,這個治安破口令人擔憂。

社群平台亂象迭生,牽涉領域經緯萬端。為了對抗社群平台詐騙訊息肆虐,詐欺防制條例於今年七月通過,對網路廣告平台等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制定相關防詐措施,課予業者防詐義務等規定,甚至配備還有類落地條款,以及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處置,亦即俗稱「封網」權力,令人耳目一新。遺憾的是,本條例乃專就社群平台上的詐欺行為而設,至於不肖份子販售如「依托咪酯」違禁物品者,若要追究社群平台監管責任,並非詐欺防制條例的處理範圍,恐怕又得另立新法對應了。

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到數位中介法草案,政府近十年來花了很多氣力在法制作業上。但相關草案命運多舛,從未送入行政院院會。至於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過去雖有立委連署提出,可惜也是議而未決告終。

我國亟待通過一部如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般的通案性的法律,廣泛、統整地對大型跨境平台上包括:虛假訊息、詐騙訊息、販售違禁物訊息等諸多干擾社會法益、甚至有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國家法益的諸多亂象,妥善地進行治理歸管,方為正辦。

2024-11-09

藍版財劃法草案 國民黨昭告定都北市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以立法院中國國民黨黨團版為主的財劃法草案,這種未經委員會實質審議、三分鐘快速通關的潦草,到底是不是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多數意見所容忍的「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狀況?尚待法界持續探討。但是在這波修法裡,卻牽動了一個攸關國家定位的老問題:我國首都何在?

回顧二○一三年十二月間,教育部曾因一紙「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我國首都應為南京;惟中央政府所在地為台北」公文引發輿論譁然。該事件雖因教育部坦承疏失、官員自請處分而告平息。但有關我國首都之爭,依舊仍是個易掀戰端的政治馬蜂窩。

本次快速通過的中國國民黨團版財劃法草案,其中第十六條之一裡直接明文規定「鑒於台北市身為首都,保留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三予台北市」。而立法說明則又重申「考量台北市身為首都且為國際金融重鎮,交付較多責任︰」。撇開六都中面積最小、人口數僅排行老四的台北市為何得享殊榮的公平性課題不談,若此條文就此三讀通過,即意味著正式立法向國內外昭告,我國定都台北市、亦即以台北市為首都。

在九零年代動員戡亂時期之前,中央政府機關聚集的台北市,習慣上被稱呼為臨時首都或戰時首都。解嚴之後,常民也多無歧異的認為談到首都,就是指台北市。藍白等在野政黨主導的財劃法修正程序雖屬亂暴,但若意外地正式立法確認我國定都台北市,或許也算美事一樁。

2024-11-01

大法官挺官員說謊?又一場公民識讀考驗

10月25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中心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作成。由於本案事涉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的維繫,針對判決結果的讚否兩論固屬民主社會的正常能量發揮。只是,諸多看似俗又有力,卻完全悖離事實的批評,頗欠格調。在此之中,尤其指稱本號判決乃允許、縱容、鼓勵官員說謊、給說謊者免死金牌之說,堪稱箇中的經典誤謬。

首先,只要受過大學二年級以上法律系的基礎訓練,便知所謂「說謊」是常民通俗用語,並非精確的法律概念。而在現有法律體系裡,真的用到「謊」字者,也僅止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測謊」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消防法、海岸巡防法、護照條例裡的「謊報」而已。一般正常法院判決書裡都不會出現的不專業用語,當然也不會出現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裡,這部分可以請公民大眾可自行檢索對比,區辨真偽。

有關備詢的官員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的分際,憲法法庭真正說了什麼呢?個性慎重的公民,建議直接去司法院網站直接閱覽判決書內容,就可以找到「…行政首長之答詢義務,係基於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其就質詢所為答詢之方式、內容、範圍或不為答復,均屬其行使職權之具體表現,於符合憲法規定之前提下,享有一定自主形成空間,亦須就此承擔政治責任。行政首長就立法委員質詢之答復,於涉及事實時,固應如實陳述,不得為虛偽陳述,惟其答復與陳述內容,仍屬政治責任之性質,無涉法律責任。行政首長之答詢內容涉有虛偽陳述致引發政治爭議者,不僅其本人與相關執政團隊,連同其所屬政黨,均須受民意之臧否與問責,最嚴重之情形,即為去職以示負責,乃民主政治運作之參與者承擔政治責任之方式。政治責任涉及政治問題,政治問題則應於民主程序中解決,非屬行使司法權之法院所宜介入。準此,本項規定以行政首長答詢時『虛偽陳述』為追究刑事責任之前提要件,將行政首長之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刑事責任,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這段法學濃度很高的敘述,清楚了說明大法官們的立場。

另外,由立法院長韓國瑜任命的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於本月28日所提出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書面報告,也是一份還算可看的公民讀物。這份報告簡略記載了憲法法庭判決略以,政府人員應邀出席本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乃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是以本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其等出席、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

綜上所述,相關條文之所以違憲,理由在於「政治問題,法律解決」乃逾越立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若干人稱所謂本號判決乃允許、縱容、鼓勵官員說謊、給說謊者免死金牌云云,僅是批評者主觀意見的宣染抒發而已,顯非事實。憲法法庭壓根本沒說過這些話,寫過這些文字,更沒這個意思,望周知。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2024-10-31

2024-09-25

誰在阻擾八十多萬癌友的新藥基金?

不問黨籍顏色,以職業專長而論,台灣自今年五月後,揮別延續廿四年的法律人總統時代,開啟醫師總統時代的新頁。賴總統最重要政策之一就是「健康台灣深耕計劃」,自明年起編列中央政府預算,逐年共同實現健康台灣願景,這是福國利民的美事。

台灣罹癌人數去年多達八十八萬人,但新藥新科技費用昂貴,成為癌友與家庭難以承受之重。癌症新藥基金的起造,早已討論多時。在賴政府的健康台灣施政願景裡,明年編列公務預算預計挹注六十億元,使癌症新藥基金得以脫鉤健保,而朝自主健全方向邁進,並規劃三年內達到所承諾的百億規模。賴政府的癌症新藥預算編列,是守護國民健康的美事。

二○二五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上月底函送立法院,立委的職責,則是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以下規定,積極審議預算,看緊納稅人荷包,而非消極不作為。尤其,總預算若陷入僵局,未能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完竣者,則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政府雖仍可依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而不至於因府會預算僵局而導致「政府關門」的困境,但「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部分,仍須遲至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才能動支。

日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擾二○二五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排入院會議程。然而,百億癌症基金首批以公務預算預計挹注的六十億元正是新增計畫,立院若持續杯葛,這筆錢明年就無法動支。百億癌症新藥基金能立刻舒緩癌友與家庭財源經濟負擔,更能拯救人命,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公益性。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甚至無黨籍的高金素梅,務必要審慎思量:若將預算僵局毫無意義的持續下去,結果將導致全台八十多萬癌友的救命機制就此卡關,在野黨這樣能贏得民心、重返執政嗎?

2024-09-20

助理費不是民代的薪資補貼

從政十五年、地方實力深厚的新北市議員白珮茹,因疑似詐領助理費案遭檢方偵辦。光是今年,已有桃園市議員朱珍瑤、立委林宜瑾因同樣問題分遭檢方起訴或偵辦;前南投縣議員曾振炎、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也在纏訟多年後有罪定讞,分別判七年、五年重刑。

回顧台灣地方自治歷史,有關議員助理聘任,長久以來由於缺乏一致性法規範,導致支領費用項目琳琅滿目,飽受非議。迄二○○○年地方民代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簡稱地方民代費用條例)施行後,一時間,固然與中央層級的立委公費助理制度看齊,解決了地方民代各種支給項目與金額不一亂象。惟地方民代費用條例施行廿四年來,引發許多地方民代因本條例各種款項的請領問題,因而斷送政治生涯者不知幾凡,令人浩嘆。

所謂「詐領」助理費,主要行為模式乃民代先提報不實「人頭」為助理,領出助理費後,再由民代逕做其他支用分配。倘民代相關行為係為「公款私用」態樣,目的在中飽私囊者,法院實務上大抵以貪污重罪處理。倘若係屬「公款公用」態樣,尤其是用「人頭助理」領出的助理費,事實上卻仍用以支應其餘「實質助理」的相關人事費用者,縱使未必成立貪污重罪,但恐依舊難逃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相關刑責。

按地方民代費用條例第六條規定,直轄市議員助理費每月有卅二萬元額度、縣(市)議會議員則每月十六萬元。這些來自人民納稅所得之公帑,並非補貼議員自身的「薪資PLUS」,真正目的在於讓地方民代能實際聘用合宜的助理,俾協助其監督地方政府、過問地方政事。任何有志角逐二○二六年地方民代選舉者,在算計用哪個黨籍參選、估量選舉勝敗之前,請務必事先、認真看待法令遵循,避免類似憾事一再重演。

2024-09-07

虛擬的「新黨國體制」 無助於貪污案辯護

針對一件稍嫌重大的偵察中貪污治罪條例,現被羈押中的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邇來高分貝指控廉檢調乃至法院之諸多偵察與證據保全作為乃「新黨國體制」云云,用辭仍維持一貫辛辣聳動風格。柯姓被告不諳法律、人文社會素養稍嫌欠缺,涉訟過程中的情緒性發言,姑可諒解。但何謂「黨國體制」,還是有從法律角度闡明之必要,以正視聽。

有關黨國體制的法政領域期刊文獻,數十年來已累積相當豐碩的累積成果。而2020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以及憲法法院去年作成的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共同提及,在台灣所謂的黨國體制,其背景要從1945年談起,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歷經2年多以黨(國民黨)治國之訓政時期。嗣因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施行,進入憲政時期。惟,隨著1948年5月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1949年5月起在臺灣全省施行戒嚴,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直至1987年7月臺灣地區解除戒嚴,及1991年5月正式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國家體制始漸從非常時期下之黨國體制,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其次,什麼又是當年黨國威權體制的真實面貌呢?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更細緻地提到,在過去非常時期黨國體制下,執政黨即國民黨陸續以該黨總裁及主席為中心,由上而下遂行黨意。詳言之,國民黨為將該黨總裁及主席之意志,貫徹至國家各機關,遂在國家機關內成立黨組織,例如在民意機關中建立黨部黨團、在行政機關中設置政治小組,使其遵從黨之決意,執行黨之命令及貫徹黨之主張;另並要求服務於國家機關之黨員,就其職務範圍內有關政策之決定及執行,應透過機關內之黨組織,向上級黨部經常報告,並請求指示或建議…更要求任職於五院之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黨員,在必要時得列席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以確保黨對於國家機關之控制。在此背景下,黨之決策透過對各機關黨組織及對從政黨員之指揮及控制,得以規避憲政時期下憲法所定五權分立相互制衡之機制,達到以黨領政之效果。

綜上,在台灣學術圈裡,倘若提到非常時期黨國體制,其核心內涵如歷史學者陳君愷所剖析,係指在1945年至1988年間,以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為中心,的強人威權體制,透過中國國民黨附體於「中華民國」體制,以戒嚴形式高壓統治台灣。在「動員戡亂」、「戒嚴」名目下,強人威權體制對台灣社會進行鋪天蓋地控制,從而將其勢力滲透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學術、媒體等各個層面,宏大且綿密。這段無法磨滅的黨國威權統治史,年齡50歲以上的台灣人民曾親身體驗;至於30歲以下的年輕世代,也可輕易從課本、文獻乃至於GOOGLE、ChatGPT習得。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於今年2月公布2024年全球自由報告,針對201個國家與地區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進行評比。當代的台灣一如往昔表現優異獲得94分,持續列為「自由」國家,在亞洲排名第2,僅次獲96分的日本。台灣作為一個今日在國際上值得誇耀的民主自由國家,任何想要在台灣額頭貼上「新黨國威權體制」標籤的有心人,不啻凸顯其不理性、不科學、無知、資訊素養低落罷了。相信明年自由之家的評比,台灣將依然成績傲人,絕不會因院檢偵辦審理一樁貪污案件,而有所改變減損。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恣意誣指台灣現行民選政府體制為「新黨國體制」,除維繫強化對剩餘支持者的情緒支持外,實則對偵辦中案件百害而無一利。小草們真的還愛KP,衷心期盼能以科學、理性與務實態度,留給柯主席委任律師團純淨辯護的空間,行嗎?

2024-08-28

打詐專法過了 為何平台詐騙廣告不止

近月來,假冒「張國煒K董」之名的詐騙廣告一直在社群平台上橫行。近日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案最高法院定讞為契機,新一波的冒名詐騙廣告,又開始在社群平台流竄。倘若把時間拉長,這一波詐騙廣告固然終將因陸續檢舉而趨於消彌。但無奈的是,國民也知道假名詐騙廣告猶如病毒般,未來仍會繼續搭配社會時事發展,不斷在社群平台上產生新型態的變種,並透過贊助推播方式密集呈現於大眾。

明明有「打詐專法」美稱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甫於今年七月底公布施行,為何網路平台到今天仍無法有效歸管?值得探究。就法而論,可謂整部法律最重要的一條,亦即涉及「歸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第39條與罰則,事實上僅施行了「1/5」。詳言之,本條有5項,只有第1項罰鍰幅度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施行上路;至於第2項至第5項情節重大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以及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等措施,這些師法歐盟法制、真正给跨國大型網路廣告平台遏阻效果的關鍵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按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採行適當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之裁量基準、專家審議會議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配套法規命令的訂定,主管機關固然需要些許時間彙整意見與處理。但也不容迴避的是,本條例草案乃行政院所主導提出,於今年五月上旬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主管機關倘若認真以對,如何透過內容傳遞網路 (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CDN) 延遲降速、怎樣對網域名稱(DNS)停止解析,使我國網路使用者無法連接特定網站、限制詐騙網域名稱或IP位址接取等具體作為,其實早就有長達3個月以上的充分時間預作法制作業幕僚準備,非坐等條例通過後才展開研商工作。尤其,人民對網路平台詐騙已到無法忍受之境,相關機關的慢郎中態度,實在是難謂積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其他未施行的「4/5」的條文究竟何時施行?令人莫解。倘若繼續延宕,似與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本月8日甫於行政院會「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的裁示背道而馳。相關機關畏難稽延,決非人民所樂見。尤其,立法院下會期旋將於9月開議,有關於配套子法的延宕,屆時勢必朝野立委高度關注焦點,盼黨政層峰及早因應為妥。

2024-08-25

體育部應立足大高雄!

日前,貴報社論以「雄躍南方、百年好市」作為對高雄建市百年期盼。高雄是唯一在市區裡山河、機場港口、捷運高鐵兼備的美麗都會。而近年來,中央政府也投注了相當多的資源建設高雄。除了高騰房價外,「越來越好的高雄」大抵當是今日台灣社會普遍共識。

蔡英文總統執政下,二○一八年四月行政院一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於高雄市成立,成為第一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緊臨高雄港,象徵政府以海洋思維出發,全力投入海洋發展的決心。只是從此之後,這個第一也成為了唯一。二○二二年新設立的數發部本為最有不受地理空間束縛、自由創意開展的科技創造型部會,但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當年其籌備小組還刻意將辦公地點限制在「台北市區」,令人遺憾。

逝者已矣。設立體育部乃賴清德總統競選期間承諾的重要政見,盼明年掛牌成立,二○二七年也許下體育預算達兩百億元的宏願。拜巴黎奧運佳績之熱潮,體育部雖積累相當程度的討論,惟究竟要設立何處?迄今似乎尚未明朗。

交通便捷、幅員廣闊的高雄,目前在左營區世運大道上已設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兩大行政法人,未來嶄新設立的體育部若也能奠基於鄰近,饒富意義。在賴總統執政下,倘大南方有了第二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當為美事一樁。現代資訊通訊高度發達,立足高雄,也能如海委會般與其他中央部會保持公務順暢聯繫。至於北市朱崙街那棟現為教育部體育署的大樓,不妨移撥給還在首都圈尋找永久辦公廳舍的數發部使用,一舉兩得,俾收節省公帑之效。

2024-08-18

菸民已無榨取空間 開徵「酒捐」方為良策

在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乃居於核心中樞地位的中央機關。總統的興趣、專業,往往左右國家大政方針的擘劃與走向。2024年總統大選的一個另類的轉捩點在於陳水扁、馬英九乃至於蔡英文所開創的「法律人總統」終告謝幕,賴清德當選總統,開創了「醫生總統」的嶄新時代。而「健康台灣」的施政願景,很自然成了賴總統首任任期裡的施政重心之一。

「財政為庶政之母」。「健康台灣」願景下諸多具體政策的推動與落實,莫不需要有充足的財政作為後盾。現代民主國家政府的任務守備範圍大幅擴張,但是在一方面台灣租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卻又向來居於偏低水準,2023年為14.6%;與主要國家2022年水準相比,明顯低於日本(2021年數據)20.7%、美國21.6%、韓國23.8%,及其他歐洲國家介於21%至42%。如何找到合適財源,支應「健康台灣」施政,成為當前引發諸多討論的重要公眾課題。

晚近,據聞若干論者倡議把開拓財源的任務加諸於菸民身上,企圖再度調高菸稅、菸品健康捐來彌補財政缺口,認為此舉能解決籌措「健康台灣」願景下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的籌措難題。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並未釐清當前困境,難以達成基金籌措目的。

析言之,首先就菸捐來說,目前私菸猖獗、抓不勝抓是事實。箇中癥結簡單來說,在於菸害防制法歷次趨嚴修改下,菸民購菸成本不斷被政府一路墊高,導致菸品零售價一路攀升。私菸只有單純的成本與利潤,不用繳納菸稅與高額的菸捐。總之「生命會找到自己的出路」,倘若政府再繼續一昧從菸稅跟菸捐榨取財源,財政收入效應只會落入越來越不堪的困境。再者,加熱菸卡關問題縱使能儘速解消,政府也的確能從加熱菸部分收取若干菸捐。但要注意的是,傳統菸品跟加熱菸性質接近,菸民基本上為同一群體,這傳統紙菸菸捐收入其實跟加熱菸收入互為消長。無助於整體菸捐的擴大。

今年7月上旬,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出席「台灣癌症新藥基金永續論壇」之際,指出將考慮「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無法負擔新藥費用問題。一時之間「酒品健康福利捐」掀起一波公眾熱議,而開徵酒捐以降低酒害的健康思維,更廣受輿論支持。只是就法而論,石署長的前述主張,略嫌跳躍。以菸品為例,在既有菸酒稅法基礎之外,基於「特別公課」法理而另行堆疊建構的菸品健康捐,其法源依據在於菸害防制法。稟持相同邏輯,倘若台灣要在菸酒稅法以外,另外收取「酒品健康福利捐」的話,則制定「酒害防制法」即是必要的立法工程。更淺白地說,沒有「酒害防制法」,則「酒品健康福利捐」即無收取的法源依據。基此,當日石署長的發言應修正為「…將考慮制定『酒害防制法』,並將開徵的『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云云,方屬正確。

另外,也值得更細緻一提的是,如前所述,健康捐在法律上屬於特別公課。開徵的群體與資金投注的群體必須要有實質合理的關連性。菸捐的收入進入了癌症基金,所挹注的癌種也必須要真正跟吸食菸品有關,不得將顯然無關之癌症也混雜納入其中。在酒害防制的場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酒精對身體健康危害極大。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資料顯示,酒精與7種癌症有關,包含與食道癌、肝癌、大腸癌、直腸癌、口咽癌、喉癌和乳腺癌。倘若未來真有酒捐,在使用上也要鎖定以上數種跟酒害有關的癌症,不得恣意無限擴張,方符法制。

要之,為實踐「健康台灣」經緯萬端的施政項目,菸稅與菸捐在層層墊高下,如今已無調動的空間,也無法作為提供政府穩定而可持續性的財源。反觀,制定「酒害防制法」,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才是一個籌措健康財源的新藍海。既能減少飲酒量及降低酒害,又可將所得經費挹注於各類酒害防制與酒害具有實質合理關連性的之健康施政,豈不美哉?

2024-08-12

從首起有罪判決談起,為何政府該立即修正《反滲透法》了?

2020 年 1 月公布施行以來,《反滲透法》掀起社會許多關注。在藍綠不同陣營之間,就有許多的贊否議論。只是不管口水噴得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是事實,常態性的軍事威脅,如飛彈布置與軍機繞台,也是事實。因此,縱使在 2024 年 2 月後,中國國民黨已躍昇為國會最大黨,但礙於台灣多數民意,一時之間也不敢貿然鬆綁該法。至少到撰文為止,第 11 屆立法院尚無任何政黨提出該法修正。而本法到底能否發揮功效?由於缺乏實際案例,一直以來被輿論所質疑。適逢今(2024)年 7 月 23 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以《反滲透法》為主要依據,作成有罪判決(判決全文點這裡)。

別國真的滲透到臺灣了嗎?法院如何認定?用了什麼條文與理由?一起來探究!

快速了解法院說法

就事實面而言,本案相對單純。鄭某是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第 11 屆立委選舉,而李尚典為鄭某競選團隊參謀長,郭佩金亦為鄭的競選後援會成員(兩人為夫妻)。2023 年初,李尚典與中國廣西台辦聯絡交流處長陳懋接觸,雙方約定由李尚典夫婦在台招攬民眾組團赴廣西省旅遊,廣西台辦提供團員無償落地招待、行程全額贊助。李尚典夫婦在幾無花費的前提下,開團招攬團員;又因代辦團員機票,獲得航空公司贈送免費機位、機票、代購機票佣金差額等利益。

這一切看似尋常,然而問題發生在中國旅遊的途中。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民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扭曲「選舉尋求民意」的初衷。被告兩人參與輔選事務多年,竟藉由滲透來源的協助,違法從事競選活動、妨害投票,影響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

原來,李尚典夫婦在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郭佩金依李尚典指示,收受由陳懋發放共計人民幣 12 萬元的「獎金」,共同回國為鄭某籌辦選舉。

從 2023 年 2 月起,在廣西台辦與陳懋的指揮下,李尚典夫妻定期回報、討論鄭某競選、助選進度,協助上網宣傳(如轉發鄭的造勢活動照片,或張貼選舉文宣),並討論選戰策略規劃。不只如此,夫婦二人還向曾一同參與廣西旅遊的團員傳送訊息,藉此為鄭某拉票。

審判過程中,由於李尚典夫妻坦承犯行,法官考慮被告皆已認罪,並已將部分犯罪所得繳回國庫,於是依《反滲透法》規定,判李尚典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郭佩金被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5 年,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15 萬元。李與郭的犯罪所得都被沒收。

本法雷聲大、雨點小?

《反滲透法》名稱壯闊,從立法目的可以看到,旨在發揮「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功能。

如同前述法院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也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及社會安定。

因此,像是本法即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協助『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等各式宣傳行為」。而李尚典夫婦接受中國官方的資助與指示,從事立委輔選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前述規定;不過要注意的是,違反的法律效果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結果,看似威猛嚴厲,但由於僅設有「天花板」而「無地板」的設計,最輕可判到什麼程度?完全交給個別法官,依既有規定判斷。

於是,本案雖在事實上明顯有境外敵對勢力,企圖主導我國選舉結果的行為,一審判決即依既有規定,也只以簡易審判、易科罰金與緩刑落幕。且由於法律效果相對輕鬆寫意,料想被告提出上訴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簡易判決、罰錢了事」,這個判決結果固然是依法審判,恐怕也讓當初一手打造《反滲透法》的立委諸公們,始料未及。

以本案為契機,幾個修法問題,政府實應認真以對。

首先,《反滲透法》倘若真如宣稱要「防範滲透干預」,「確保安全與安定」,則在整個立法審查過程裡,為何只有立法委員提案,行政院為何沒有提出對案,以供對照審查 ?從國防部到法務部等重要關鍵部會,為何僅被動、禮貌地尊重立委職權行使,沒有根據實際所需或既有規定給出建議?此為「反滲透法 1.0 版」一個無法掩蓋的先天缺憾。

具體來說,本法 12 個條文去頭去尾,真正具有規範性的實質條文其實沒有幾條。效力貧乏的「現行本法」,只不過是從公投、選舉罷免、遊說、集會遊行、妨礙投票等既有法制中,挑選並打包早就出現過的零星條文,對於傳統媒體、自媒體收買,以及宮廟交流等當前顯而易見的滲透手段毫無對策,十分可惜。

其次,從執法成本來看,國安案件的調查大抵具跨域性與隱蔽性,檢察官要達到起訴門檻,背後耗費的人力與物力,恐怕比一般刑事案件高昂。

但遍查「反滲透法 1.0 版」所有的刑事處罰條文(其實也不過就是第 3 到第 5 條),僅有天花板而無樓地板,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在「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預料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昌盛,抓不勝抓。屆時,國安、審檢執法團隊的行政量能,勢必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

4 年過去了,《反滲透法》反滲透的效果相當侷限,遏阻功能不彰。儘速讓國安專業入場,打造一個符合台灣當前險峻現況,且接軌國際專業水準的「反滲透法 2.0 版」,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這就是本屆政府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

刊於:法律白話文運動/2024-8-12